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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犹县工业园南区三期扩区及周边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上犹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10-15 15:05:04

上犹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上犹县工业园南区三期扩区及

周边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

征求意见的公告

上府发〔202110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现将《上犹县工业园南区三期扩区及周边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提出。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单位地址:水南大道192号(原房管局大楼)

联系人:吴泽伟

联系电话:15216195269

                               20211015


上犹县工业园区南区三期扩区及周边道路建设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依法实施上犹县工业园区南区三期扩区及周边道路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实施上犹县工业园区南区三期扩区及周边道路建设项目,是为了扩大工业园区面积,拓展工业发展空间,改善周边配套设施,推进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上犹县工业园区南区三期扩区及周边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涉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上犹县工业园区南区三期扩区及周边道路建设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人民政府确定上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犹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黄埠镇人民政府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1.经调查,征收范围内只涉及征收个人私产房屋。个人私产房屋,是指自然人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的房屋。

2.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上犹县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确权凭证记载为准;房屋权属征收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第三方测绘机构重新进行测绘,并以新测绘的建筑面积作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3.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建筑面积由第三方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按《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14年修订)文件规定执行。

4.层以上的建筑层高以檐扇达到2.2米以上(含2.2米)的分层全部计算建筑面积;楼面以上最低处1.5米以上不足2.2米的,按60%折算。

5.房、客厅、厨房及与其一体的房屋面积作为主房,计入合法建筑面积;独立的厕所、洗澡间、杂物间、门楼,牛栏、猪栏、果园看管房等作为附属房。

6.被征收住宅主房只有一层且为唯一住房的,增10%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

五、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实施单位等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予以补偿;对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进行新建、扩建的房屋、附属设施、装修等不予补偿。

2.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法建筑:

1)纳入城镇规划区前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竣工的建筑;

2)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其规定建造竣工的建筑;

3)在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造竣工,且符合建造时规划条件的建筑。

六、房屋征收补偿、奖励、补助

私有住宅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或者选择部分采取货币补偿、部分实行房屋安置。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拒绝选择补偿方式的,按货币补偿处理。如在一证之内,涉及被征收人内部财产分割和处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解决。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1.货币补偿

征收私产住宅房屋,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为房地合一价格包含房屋及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所占土地不再另行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1)房源:征收私产住宅房屋安置房为现房,位于县六小对面集中安置点,包括电梯房、楼梯房。

(2)房屋交付标准按照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执行。安置房水、电、通信网络到户,入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电梯房单套建筑面积约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三种户型,楼梯房建筑面积约为80平方米,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实际建筑面积以测绘办证为准。

(3)产权调换方式

①产权调换原则:按照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与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安置住宅房屋,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房屋安置。因户型面积差异,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照2000/平方米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补差;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面积按照3650/平方米向征收部门补差;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户型后剩余应安置面积不足60㎡的部分不予房屋安置,按照安置时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相互结算补差:房屋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按照房屋结构、房型差异进行结算,即: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实际安置面积100/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按实际安置面积150/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或砖混结构的,互不补差。被征收人选择电梯房,还应按200/平方米标准向征收部门补差,选择楼梯房的,则无需额外补差。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占地不另行补偿。

4)权证办理。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办理国有出让土地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含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的,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办理国有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如被征收人申请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经县政府批准后,并按办证时评估的楼面地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

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办给被征收人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如被征收人确需更名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的,允许变更

5安置顺序:选房安置顺序。按照“先签协议、先弃房,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号进行安置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时间和搬迁房的时间分别计算分数公告明确的协议签订开始计算每分钟1/600分每小时0.1,每天2.4,按两项分数之和从低到高排序,总分低排前总分高排后若总分相同则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先后。

(二)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内部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按照重置价加折旧的方式进行补偿。房屋内部装修项目补偿标准按附件2执行,但房屋主体内的普通门窗、普通内外墙粉刷已包括在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再另行补偿。

征收附属建筑物、设施的,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征收私产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费不足1000/户的补足至1000/户;按照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5/平方米/月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12个月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领取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后自行解决搬迁、过渡问题。

(四)奖励与补助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签约和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相应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奖励标准见附件4。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签约和搬迁弃房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时限和搬迁时限以实施单位发布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在签订协议后连同房屋征收补偿款一并支付,按时弃房奖在搬迁弃房并拆除被征收房屋后支付。

2.被征收人有义务据实向征收部门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在入户调查期间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配合征收人进行调查登记,并在签约时提供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原件并配合注销登记的,按照300/证进行奖励。

3.征收私有住宅房屋,按照框架结构30/平方米、砖混结构25/平方米砖木结构20/平方米、土木结构10/平方米标准给予残值补助。

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相关规定,有权提出异议、申请复核或者申请鉴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地点

上犹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发布房屋征收签订协议公告,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发布房屋征收签订协议公告之日起30天内,签约地点以公告公布为准。

九、住房保障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保障住房的,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征收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7日内向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申请保障住房的被征收人名单予以核定、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不需轮候。

十、保障与监督

1.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套取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它事项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依法强制执行。

2.被征收人因征收个人房屋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并购买商品房的,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部分实行先征后退。

3.国有土地使用载明的面积超出房屋占地部分(院落空地),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按照700/平方米进行补偿属于出让性质的按照1200/平方米进行补偿。

4.因房屋产权实际发生转移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经调查确认,有房屋转让协议或证明的,对实际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

5.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补偿标准和规定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6.被征收人弃房时必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锁好门窗不得擅自损毁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贴好封条进行封存。房屋由征收部门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如果擅自拆除房屋、门窗、防盗网、装修、附属房等已经补偿了的财产财物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弃房奖和残值补助。

7.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收人须与抵押权人协商先行清偿债务或者另设抵押权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采取公证提存的方式处理。

8.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9.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指挥部综合研判处理。

10.本方案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指挥部负责解释。

11.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2.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3.房屋征收进度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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