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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油石笔架山茶旅文化示范基地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上犹县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2-11-17 16:16:27

上府发〔2022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油石笔架山茶旅文化示范基地游客服务中心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21117日至20221130日止。

二、意见反馈方式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或者认为该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向油石乡人民政府提出。

三、办理补偿登记方式、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21118日前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材料到油石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油石乡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油石乡政府院内

联系人员:黄邦福

联系电话:13755808849

  

                       20221117

油石笔架山茶旅文化示范基地游客服务中心

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油石笔架山茶旅文化示范基地游客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和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涉及的具体范围为:油石乡油石村笔架组、石洞组,河唇村窑塘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四邻界址为:东以河唇至船坑乡道为界,南以油石村大岭组胡依高林地为界,西以河唇村窑塘组罗光桃林地为界,北以河唇至船坑乡道为界(具体以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油石乡人民政府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地补偿安置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本次征收涉及油石乡油石村笔架组、石洞组,河唇村窑塘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120亩,地类包括林地、耕地及养殖坑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青苗主要为经济林木、蔬菜、果树等,涉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房屋2栋。

(二)征地补偿标准,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016号)执行

(三)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上犹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暂行)》(上犹县人民政府令第58号)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现有参保政策参保,按《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16〕32号)政策办理。

四、房屋性质、建筑面积、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认定

1.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审批建房缴款收据等合法有效证件或手续认定。

2.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全的房屋,由土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油石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调查认定。

120161030日以前,占用非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8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220161030日以后,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1)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在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前已经认定为违法建筑或采取措施部分拆除,但未完全拆除的房屋;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买卖集体土地或者非法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3)在本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建、搭建、加层的主房屋、附属房。

(二)建筑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超出部分是与证载主体房屋一次性建成的,按一次性建成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面积差属于合理测绘误差的,仍按证载面积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建房用地批准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所载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如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批准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是与原批准占地房屋一次性建成的,且未超出相应地类占地面积上限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按《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赣市房字〔2014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2.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住址的被征收人家庭人口,立为一户。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分户:

1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被征收人为多子女家庭至少有一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须随父母为一户;单子女家庭或子女均未到法定婚龄的不得单独分户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离婚,且被征收房屋为离婚后建设的,允许分户。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离婚的,仍按一户计算。

五、房屋拆迁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按照《上犹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暂行)》(上犹县人民政府58号)、《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016号)文件,给予房屋重置成本价补偿。同时,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实际占地面积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宅基地补偿和房屋基础补助(详见附件1、附件2)。

二)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按照《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给予补偿,但房屋主体内的普通内外墙粉刷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价内,不另行给予补偿。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房、附属设施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按照《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4)给予补偿。

六、房屋拆迁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实行宅基地安置、货币安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宅基地安置必须符合相应条件;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剩余(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一)宅基地安置

1.安置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户型、统一立面;

3)先签约先安置;

4)禁止宅基地买卖、转让。

2.选择宅基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除征收房屋外,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其他合法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

3.安置地点、面积、建筑要求

1)油石乡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或合理选址、分散安置。集中安置由实施单位负责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分散安置每户给予1万元的“三通一平”费用补助。

2)安置地点选址规划由油石乡人民政府先行提出意见,经县自然资源局复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3)集中安置每户占地不超过9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分散安置每户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具体安置占地面积由油石乡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由油石乡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立面,严格按照我县相关规定建房,违反规定建房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件,并依法予以查处。

4.安置办法

征收农村居民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安置:

1)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小于安置宅基地面积,差额部分宅基地由被征收人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缴交给政府。

2)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大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由征收部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被征收人征地补偿。

32户以上的被征收人共同居住于1栋整体房屋内的,已划分产权并在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按登记的面积认定安置面积,没有在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按户平均面积认定安置面积。

5.安置顺序

实行“先签约、先弃房,先安置”的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宅基地;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择宅基地。

(二)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符合选择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实行货币安置。被征收合法房屋除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详见附件2),被征收合法房屋所占宅基地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09号)中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

七、房屋征收奖励

(一)按时签约奖励和弃房奖励

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20/平方米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60/平方米奖励。

第一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60/平方米奖励(同一处房屋多户的按一户计算,下同);第二阶段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平方米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签约和搬迁弃房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时限和搬迁时限以实施单位发布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二)证件提供奖

被征收人有义务据实向征收部门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在签约时提供批建手续、权属登记证书原件的,按照300/户进行奖励。

(三)残值补助奖励

征收村民房屋,按照框架结构30/平方米、砖混结构25/平方米,砖木结构20/平方米、土木结构10/平方米标准给予残值补助。

八、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补助标准:5/平方米。

2.补助期限: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12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24个月。

3.被征收人领取补助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

4.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补助。

(二)房屋搬迁补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后搬迁的,按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1000/户的补足到1000/户;

2.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

九、坟墓迁移

1.征收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在公墓区内免费提供坟墓安置地,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坟墓安置地”原则选择坟墓安置地。

2.迁移坟墓的,按有挂面2000/穴、无挂面1000/穴的标准给予迁坟补偿;同穴每多一头骨的,增加600元补偿;无主坟墓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迁坟。

十、集体土地上企业、经营性用房的征收

1.征收土地涉及企业征收和苗圃、砖厂、瓦窑、沙场等项目拆(搬)迁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对其项目批准文件、合同、实际经营内容等进行认定、补偿。

2.企业的建(构)筑物等不可搬迁的物品,实行征收;企业机械设备、存货、办公设备等可搬迁的物品,实行搬迁。

3.企业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设备等征收搬迁补偿金额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并搬迁的,给予评估总额5%的搬迁奖励。

4.对原属合法住宅用房,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经营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质补偿。

该房屋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前正常经营的,给予实际经营人搬迁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偿费按照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标准协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不超过15/平方米标准协商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6个月;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委托征收部门拆除。

(二)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对恶意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保障与监督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为补偿到位。

(二)在规定期限内,对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的,依法追回相应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扰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公开;3.调查认定结果公开;4.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六)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本方案规定的,造成国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自觉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十三、其它事项

(一)因房屋产权实际发生转移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经调查确认,有房屋转让协议或证明的,对实际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补偿标准和规定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购房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无条件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四)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4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油石乡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房屋重置价格及基础补助

2.房屋结构标准

3.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4.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5.地上种植物补偿标准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格及基础补助

                                        单位: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房屋补助

二类房屋

三类房屋

基础补助

框架结构

780

730

680

500

砖混结构

680

630

580

400

砖木结构

480

300

土木结构

380

200

注:

1.没有完成屋顶的建筑物,按围墙计算;

2.一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内、外墙均已粉刷;二类房屋系指门、窗齐全,但内、外墙均无粉刷或内墙粉刷外墙没有粉刷;三类房屋系指房屋已封顶,但无门、窗,内、外墙均无粉刷。

备注:

1.主屋占地面积按房屋滴水为界,房屋建筑面积以墙为界;

2.房屋按楼面(或地面)至墙体水平顶端2.2米以上(含2.2

米)按一层计算补偿面积,2.02.2米(不含2.2米)按80%折算面积,1.82.0米(不含2米)按60%折算面积,1.61.8米(不含1.8米)按50%折算面积,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计算面积;

3.猪牛栏、厕所、闲杂房等作附属房。

附件2

             房屋结构标准

结构类型

房屋建筑主要特征

框架结构

钢筋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现浇楼板,平屋面,18厘米砖墙,外墙水泥砂浆粉刷,内墙石灰粉刷,地面水泥砂浆找平,普通铝合金窗,普通木门,简单水、电、卫生设施,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砖混结构

砖墙承重,现浇楼板,混凝土圈梁,平屋面,24厘米砖墙,外墙水泥砂浆粉刷,内墙石灰粉刷,地面水泥砂浆找平,木门窗,普通水、电、卫生设施,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砖木结构

24厘米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无楼倒板和檐倒板,楼面板质一般,水泥地面,木门窗,内外墙无粉刷,水、电、卫生设施不完善,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土木结构

土砖墙,木屋架,瓦屋面,无楼倒板和檐倒板,楼面板质一般,泥地面,木门窗,内外墙无粉刷,水、电、卫生设施不完善,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简易结构

简易屋架,土坯、杂砖墙或达不到土木结构二等标准的临时房屋。地砖、三合土或杂土地面,机瓦、小青瓦、石棉瓦或其他屋面,符合质量安全规范要求。

附件3

      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

项目

规格

补偿标准

地面

地砖

大理石

80/

0.8×0.8㎡及以上

80/

0.6×0.6

60/

0.6×0.6㎡以下

40/

水磨石

50/

木地板

80/

墙面

墙砖

内(外)墙砖

60/

精装乳胶漆

20/

普通乳胶漆

5/

墙纸

20/

木墙裙

60/

地脚线

13/m

新式单开木门

 

600/

老式单开木门

 

260/

铝合金门、推拉门

 

360/

双开不锈钢防盗门

 

800/

自制钢防盗门

180/

双玻推拉门

500/

套装防盗门

 

1400/

塑钢门

 

240/

卷闸门

 

80/

普通木窗

100/

塑钢窗、钢筋栅木窗

140/

铝合金窗

180/

项目

规格

补偿标准

防盗网

普通钢筋

60/

不锈钢

90/

铝制、铁艺

120/

吊顶

石膏线、木花线

15/m

钙塑板、胶合板、塑料扣板

50/

铝质扣板

80/

硬木拼花艺术吊顶

150/

橱柜

工作台

台面预制板

400/m

台面花岗岩、地砖橱柜

800/m

衣柜

嵌入式木质组合衣柜

500/

嵌入式木质组合书柜、壁厨

200/

其他

便器

马桶

450/

蹲式带水箱

200/

普通

100/

灶台

贴瓷砖

460/

普通

400/

扶手

普通钢筋

70/m

不锈钢、铁艺、木质

120/m

水设施

暗装

17/

明装

14/

电设施

暗装

17/

明装

14/

土木房屋

600/

洗手盆

洗漱套装

300/

普通

90/

浴缸

 

700/

窗帘盒

32/m

附件4

           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

围墙

砖质

80/

土质

26/

门楼

板式

600/

坡顶式

1800/

PVC排污管

直径50mm

m

5/m

直径75mm

m

6/m

直径110mm

m

10/m

直径160mm

m

16/m

直径200mm

m

19/m

直径250mm

m

50/m

涵管(按内直径分类,含挖土方)

0.6m以下

m

50/ m

0.6m(含0.6m-0.8m

m

90/ m

0.8m(含0.8m-1m

m

150/ m

1m及以上

m

240/ m

水沟(三面光)

m

明沟45/ m 暗沟60/ m

花池

m

30/ m

挡土墙

m³

120/m³

筒子井

m

150/ m

手压井

500/

机钻井

m

120/ m

粪坑

300/

琉璃瓦

80/

瓷瓶柱

7/

铁、不锈钢制楼梯

m

180/ m

水塔

400/

水池

m³

150/ m³

水泥院坪

50/

化粪池

1800/

沼气池

8m³及以上

3500/

8m³以下

2500/

阁楼

木质

190/

现浇、隔热层

60/

移装

电话

128/

网络

128/

水表

60/

电表

60/

三相电表

180/

闭路电视

50/

太阳能

500/

空气能热水器

300/

抽油烟机、燃气、电热水器

120/

铝质、铁皮谷仓

50/

挂式空调

200/

立式空调

260/

抽水泵

50/

水晶灯(直径1m以上)

400/

砖混

580/

砖木

480/

附属房屋

铁皮棚、简易木棚

100/

钢架棚无围护

130/

钢架棚有围护

180/

土木

380/

砖木

480/

砖混

580/

框架

680/


附件5

地上种植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茶树、油茶等种植物补偿标准

1-2

3-4

5年以上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           (株)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           (株)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           (株)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沙田(蜜)柚

1.5

2000

3000

40

120

4800

188

40

7520

普通柚

1

2000

2000

30

120

3600

53

40

2120

脐橙

1.5

2000

3000

40

120

4800

180

50

9000

金柑

1

2000

2000

30

120

3600

54

80

4320

温柑

1

2000

2000

30

120

3600

120

60

7200

梨树

1

2000

2000

30

120

3600

140

35

4900

桃、李、梅、枇杷

1

2000

2000

30

120

3600

95

35

3325

葡萄

1

2000

2000

30

300

9000

75

200

15000

柿子

1

2000

2000

30

120

3600

120

35

4200

枣树

1

2000

2000

30

120

3600

45

35

1575

石榴

1

2000

2000

30

120

3600

53

30

1590

板栗

1

2000

2000

30

120

3600

135

40

5400

油桐

1

2000

2000

30

120

3600

53

30

1590

油茶

1

2000

2000

23

120

2760

45

80

3600

棕树

1

2000

2000

15

120

1800

30

60

1800

茶叶

300/亩

不低于4000

300/亩

450/亩

不低于4000

450/亩

1800/亩

不低于4000

1800/亩

毛竹

3/

一般毛竹林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根数300根,每亩最高封顶金额900元。

黄竹

1/

 


二、林木类种植物补偿标准

品种

地径0.5-1.0cm

地径1.1-2.0cm

米径1.1-2.0cm

米径2.1-3.0cm

米径3.1-4.0cm

米径4.1-5.0cm

米径5.1-6.0cm

米径6.1-7.0cm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株)

超过密度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株)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株)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株)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株)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株)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株)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补偿标准(元/株)

每亩最高标准定植合理株数(株)

每亩最高封顶金额(元)

八月桂

0.5-1

4000

4000

1-1.5

3000

4500

2-2.5

2000

5000

3-5

1000

5000

8-10

800

8000

10-12

600

7200

15-20

400

8000

30-40

200

8000

四季桂

0.5-1

4000

4000

0.8-1.2

3000

3600

1.5-2

2000

4000

2-3

1000

3000

5-8

800

6400

8-10

600

6000

10-15

400

6000

25-30

200

6000

罗汉松

0.5-1

4000

4000

1-1.5

3000

4500

2-2.5

2000

5000

2-5

1000

5000

8-10

800

8000

10-15

600

9000

20-25

400

10000

40-50

200

10000

红豆杉

0.5-1

4000

4000

1-2

3000

6000

2-3

2000

6000

5-8

1000

8000

10-12

800

9600

15-18

600

10800

25-30

400

12000

40-60

200

12000

竹柏

0.5-1

4000

4000

1-1.5

3000

4500

2-3

2000

6000

6-8

1000

8000

10-12

800

9600

12-15

600

9000

20-25

400

10000

30-50

200

10000

银杏

0.2-0.5

4000

2000

1-2

3000

6000

2-3

2000

6000

5-8

1000

8000

10-12

800

9600

15-18

600

10800

25-30

400

12000

40-60

200

12000

茶花

0.5-1

4000

4000

1-2

3000

6000

2.5-3

2000

6000

5-8

1000

8000

8-10

800

8000

10-12

600

7200

15-20

400

8000

30-40

200

8000

樟树

0.3-0.5

5000

2500

0.8-1

4000

4000

2-2.5

2000

5000

3-5

1000

5000

5-8

800

6400

10-12

600

7200

12-15

500

7500

20-25

300

7500

杜英

0.3-0.5

5000

2500

0.8-1

4000

4000

1-2

2000

4000

3-5

1000

5000

5-8

800

6400

10-12

600

7200

12-15

500

7500

20-25

300

7500

石楠

0.3-0.5

5000

2500

0.8-1

4000

4000

2-2.5

2000

5000

3-5

1000

5000

5-8

800

6400

10-12

600

7200

12-15

500

7500

20-25

300

7500

樱花

1-1.5

3000

4500

1.5-2

3000

6000

2-3

2000

6000

5-8

1000

8000

8-10

800

8000

10-12

600

7200

15-20

400

8000

30-40

200

8000

榕树

0.3-0.5

5000

2500

0.8-1

4000

4000

2-2.5

2000

5000

3-5

1000

5000

5-8

1000

8000

10-12

600

7200

12-15

400

6000

20-25

300

7500

天竺桂

0.3-0.5

5000

2500

0.8-1

4000

4000

2-2.5

2000

5000

3-5

1000

5000

5-8

1000

8000

10-12

600

7200

12-15

500

7500

20-25

300

7500

八角

0.5-1

4000

4000

2-3

2000

6000

5-8

1000

8000

10-12

800

9600

15-20

600

12000

30-40

400

16000

60-80

200

16000

100-120

150

18000

杜仲

0.5-0.8

4000

3200

2-3

2000

6000

5-8

1000

8000

10-12

800

9600

15-20

600

12000

30-40

400

16000

60-80

200

16000

100-120

150

18000

备注:1、以上标准是进行了正常抚育管理,且长势良好;苗木的生长情况达不到正常管理标准的,应降低补偿标准。

2、米径8cm以上苗木具体品种、规格的补偿标准,根据征收苗木当时市场行情及苗木生长情况,由县征收办会同林业部门现场核实后出具补偿标准。

3、林地上的松木、杉木、荷树、枫树、杂木等常规林木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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