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府发〔2023〕24号
为进一步规范上犹县油石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游客服务中心附属配套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上犹县油石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游客服务中心附属配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期限
自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3日止。
二、意见反馈方式
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方案》(征求意见稿)存在意见、建议,或者认为该《方案》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向油石乡人民政府提出。
三、办理补偿登记方式、期限、地点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2023年10月31日前持不动产权属等证明材料到油石乡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油石乡人民政府
联系地点:油石乡政府院内
联系人员:吴昌翔
联系电话:15083765201
2023年10月23日
上犹县油石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游客服务中心附属配套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上犹县油石乡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园游客服务中心附属配套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的具体范围为:油石乡油石村黄屋、山下、排上、世前、大岭组和河唇村窑塘组等2个村6个村民小组的部分集体土地及土地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具体以相应征收土地预公告确定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与实施单位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自然资源局为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土地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油石乡人民政府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本项目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地补偿
(一)经土地现状调查,本次征收涉及油石乡油石村黄屋、山下、排上、世前、大岭组和河唇村窑塘组等2个村6个村民小组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18.5亩,地类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林地等,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房屋4栋,其他房屋约5栋。
(二)按《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3〕13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征地补偿标准。
(三)按《上犹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上府发〔2023〕1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四)按《上犹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上府发〔2023〕14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四、房屋性质认定、建筑面积、集体组织成员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认定
1.农村居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凭批准用地建房手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审批建房缴款收据等合法有效证件或手续认定。
2.依法享有“一户一宅”合法权益但权证不全的房屋,由土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油石乡人民政府等单位共同调查认定。
(1)2016年10月31日以前,占用非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8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占用耕地建房,占地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2)2016年10月31日以后,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内的实际建筑面积,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
(二)建筑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办理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超出部分是与证载主体房屋一次性建成的,按一次性建成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但面积差属于合理测绘误差的,仍按证载面积补偿。
2.集体土地上房屋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其建筑面积以建房用地批准手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所载的用地范围内的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如实际占地面积超出批准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是与原批准占地房屋一次性建成的,且未超出相应地类占地面积上限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丈量和测算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测量规范参照《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2000)和《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赣市房字〔2014〕69号)等规定执行。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
1.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或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村民。
(2)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就读大中专院校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或大中专院校毕业后户籍直接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村民。
(3)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4)服刑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正在服刑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可以认定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情形。
五、房屋拆迁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按照《上犹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上府发〔2023〕14号)、《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3〕13号)等文件要求,给予房屋重置成本价补偿。同时,被征收人住宅主房合法有效实际占地面积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宅基地补偿(详见附件1)。
(二)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按照《内部设施及装修项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给予补偿,但房屋主体内的普通内外墙粉刷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价内,不另行给予补偿。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附属房、附属设施等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按照《附属建(构)筑物、设施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给予补偿。
六、房屋拆迁安置
征收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实行宅基地安置、货币安置,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宅基地安置必须符合相应条件;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剩余(不足)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结算。
(一)宅基地安置
1.安置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
(2)统一规划、统一户型、统一立面;
(3)先签约先安置;
(4)禁止宅基地买卖、转让。
2.选择宅基地安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外,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没有其他合法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
3.安置地点、面积、建筑要求
(1)由油石乡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安置或合理选址、分散安置。集中安置由实施单位负责完成“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分散安置每户给予1万元的“三通一平”费用补助。
(2)安置地点选址规划由油石乡人民政府先行提出意见,经县自然资源局复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3)安置每户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超过3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具体安置占地面积由油石乡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4)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由油石乡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户型、统一立面,严格按照我县相关规定建房,违反规定建房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证件,并依法予以查处。
4.安置办法
征收农村居民合法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安置:
(1)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小于安置宅基地面积,差额部分宅基地由被征收人按《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3〕13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缴交给政府。
(2)被征收合法主房占地面积大于安置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由实施单位按照《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3〕13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被征收人征地补偿。
(3)2户以上的被征收人共同居住于1栋整体房屋内的,已划分产权并在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按登记的面积认定安置面积,没有在房屋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的,按户平均面积认定安置面积。
5.安置顺序
实行“先签约、先弃房,先安置”原则,即签订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加弃房的顺序号除以2进行排序选宅基地;除以2后仍然相同的,以弃房的顺序号先后选择宅基地。
(二)货币安置
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符合选择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实行货币安置。被征收合法房屋除按房屋重置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合法房屋所占宅基地按照《关于调整上犹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上府字〔2023〕13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3倍给予货币补偿。
七、房屋征收奖励
在第一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奖励;在第二阶段签约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弃房的,按被征收住宅主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签约和搬迁弃房的,不予奖励。具体签约时限和搬迁时限以实施单位发布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八、因拆迁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临时过渡安置补助
1.补助标准:5元/平方米。
2.补助期限: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6个月;
(2)被征收人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补助期限为自被征收人弃房之日起24个月。
3.被征收人领取补助后,自行解决过渡住房。
4.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过渡安置补助。
(二)房屋搬迁补助
1.住宅房屋被征收后搬迁的,按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搬迁补助费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到1500元/户;
2.征收无人居住的空置房屋,不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
九、坟墓迁移
1.征收土地涉及迁移坟墓的,在油石乡公墓区内免费提供坟墓安置地,并按“先签订协议,先选坟墓安置地”原则选择坟墓安置地。
2.迁移坟墓的,按有挂面2000元/穴、无挂面1000元/穴的标准给予迁坟补偿;同穴每多一头骨的,增加600元补偿;无主坟墓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迁坟。
3.在第一阶段迁移的,每穴坟墓给予200元奖励;在第二阶段迁移的,每穴坟墓给予100元奖励。
十、违法建筑处理办法
(一)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或委托征收部门拆除。
(二)被征收人拒不配合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不予任何补偿或补助。
(三)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拆除。
(四)对恶意抢建房屋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的,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保障与监督
(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可以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转入其银行账户,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视为补偿到位。
(二)在规定期限内,对与被征收人未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出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三)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伪造、涂改权属证明文件,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骗取补偿的,依法追回相应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扰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行“四公开”制度:1.征收补偿方案公开;2.房屋产权面积公开;3.调查认定结果公开;4.补偿安置结果公开。
(六)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法定职责,违反相应技术规范或本方案规定的,造成国家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模范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全力支持、配合、服务征收工作,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土地房屋征收涉及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责做好思想工作,加强教育引导,自觉执行土地房屋征收有关规定。县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县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在征收工作中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土地房屋征收中违反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十二、其它事项
(一)因房屋产权实际发生转移但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经调查确认,有房屋转让协议或证明的,对实际所有人进行征收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涉及各类公共管线的迁移,由各管线产权单位自行负责,补偿标准和规定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购房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教育主管部门应办理学生学籍转接手续,学校不得以收取择校费或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收取其他费用。
(四)评估机构的确定和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处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14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事宜,由油石乡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处理。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农村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2.农村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3.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1
农村住宅房屋重置价补偿标准
房屋结构 |
具备条件 |
补偿标准 |
|
框架结构 |
一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屋面排水、隔热设施;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门窗齐全。 |
1000元/平方米 |
二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屋面排水、隔热设施;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800元/平方米 |
|
三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屋面排水、隔热设施; 3.四周未砌墙体。 |
700元/平方米 |
|
砖混结构 |
一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屋面排水、隔热设施; 3.外墙全粉饰、贴外墙砖,门窗齐全。 |
900元/平方米 |
二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屋面排水、隔热设施;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700元/平方米 |
|
三类 |
1.桩承重或钢砼承重基础,承重全部为红机砖墙; 2.楼面非现浇,为钢、木结构。 |
600元/平方米 |
|
砖木结构 |
一类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 3.外墙为清水墙,门、窗齐全。 |
680元/平方米 |
二类 |
1.标准砖石基础,瓦屋面; 2.有圈梁、过梁,砖柱结构; 3.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580元/平方米 |
|
土木结构 |
一类 |
1.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门、窗齐全,外墙已粉刷。 |
580元/平方米 |
二类 |
1.土筑(少部分红砖眠墙)砌墙,木架屋,瓦屋面; 2.门、窗不齐全,外墙未粉刷。 |
480元/平方米 |
附件2
农村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补偿内容 |
补偿标准 (元/㎡) |
备注 |
外墙瓷砖 |
30 |
被征收房屋主体内的普通门窗、普通内外墙粉刷、铝合金窗、防盗网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价内。 按每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
室内地面为石质材料或者瓷砖、木地板 |
50 |
|
室内墙面木制墙裙、瓷砖、嵌入式橱(衣)柜 |
50 |
|
防盗门、房门全包套装饰 |
30 |
|
双开入户大门、双开阳台推拉门 |
30 |
|
主生活区有吊顶 |
30 |
|
水设施 |
20 |
|
电设施 |
30 |
|
厨房及配套设施 |
30 |
|
卫生间及配套设施 |
30 |
附件3
附属建(构)筑物、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
附属 房屋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680 |
檐口高度2.2米以上按全价计算面积,2.0—2.2米按80%、1.8—2.0米按60%、1.6—1.8米按50%折算补偿金额,1.6米以下(不含1.6米)不补偿。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580 |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480 |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380 |
||
活动板棚房 |
平方米 |
280 |
||
钢架棚有围护 |
平方米 |
180 |
||
钢架棚无围护 |
平方米 |
130 |
||
铁皮棚、简易木棚 |
平方米 |
100 |
||
围墙 |
砖质 |
平方米 |
80 |
|
土质 |
平方米 |
26 |
|
|
门楼 |
板式 |
座 |
600 |
|
坡顶式 |
座 |
1800 |
|
|
排污管(含挖土方) |
PVC排污管 |
米 |
6 |
|
暗砼涵管 |
米 |
120 |
|
|
水沟 |
砖砌八字字明沟 |
米 |
45 |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
|
挡土墙 |
砖砌、片石挡土墙 |
立方米 |
12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现浇挡土墙 |
立方米 |
320 |
||
水井 |
筒子井 |
口 |
1500 |
包括井台和周边硬化,废弃的不予计算。 |
机钻井 |
口 |
1200 |
||
手压井 |
口 |
500 |
||
项目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明 |
|
户外水电设施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米以上 |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
水塔 |
个 |
400 |
|
|
水池 |
立方米 |
150 |
|
|
花池 |
米 |
30 |
|
|
水泥、吸水砖院坪 |
平方米 |
50 |
|
|
化粪池 |
个 |
1800 |
|
|
沼气池 |
口 |
2500 |
废弃的不予计算 |
|
移装 |
电话、有线电视 |
户 |
128 |
|
天然气 |
户 |
2300 |
|
|
太阳能、空气能热水器、空调 |
台 |
300 |
|
|
抽油烟机、燃气(电)热水器 |
台 |
150 |
|
|
抽水泵 |
台 |
50 |
|
|
广告牌 |
铝塑板、扣板带字 |
平方米 |
200元 |
含面板结构 |
喷绘招牌 |
平方米 |
80元 |
注:未明确项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