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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犹县助力粮食生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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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上办字〔20218号),助推我县打好现代农业攻坚战,抓好粮食生产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拉动作用,根据《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补贴原则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切实服务我县粮食生产工作,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自主购机、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原则,实施县级财政资金累加农机购置补贴。

二、实施范围

县粮食生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县。

三、补贴机具品目、补贴标准与补贴对象

(一)补贴机具品目

微耕机、拖拉机(旋耕机)、收割机、插秧机、植保无人机、稻谷烘干机等用于粮食生产且纳入了国家补贴范围的相关机械设备。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

县助力粮食生产农机购置补贴标准参照《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全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字〔202127号),根据《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上办字〔20218号),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为基数在给予20%的购机补贴。单台机具累计财政补贴总额(含项目资金、国家农机补贴、省农业项目补贴、市级农机补贴、县农机补贴等)最高不超过机具售价的80%。超过80%时,由县农业农村局、财政部门核减县补贴额至不超过机具售价的80%

在本年度内,个人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同一品目机具原则上不超过5台。超过上述规定台数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审定,需要安装的农业机械设备或设施除外。

四、经销企业的确定和公布

微耕机、拖拉机(旋耕机)、收割机、插秧机、植保无人机、稻谷烘干机等用于粮食生产等补贴产品必须为已纳入2021-2023年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含农机新产品补贴)”的产品,其经销企业必须与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确定的一致。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实行“先购机后申请,先申请先补贴,后申请后补贴,不申请不补贴”的方式。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在2021年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经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书,提供2套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配套动力的不需要)的拓印膜。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工商营业执照号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有动力机具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所购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到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补贴资金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障卡卡号或银行账号;

5.整机铭牌和发动机铭牌图像打印(复印)件;

6.人机合影图像打印件;

7.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没有的不需提供)拓印膜2套。

对购置需现场安装的机具,购机者须安装完成并提交验收部门的验收报告。整机铭牌和发动机铭牌、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出厂编号等参照江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操作程序规定执行。凡符合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先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再申报本项目补贴。

(三)审核验机

县农业农村局对购机者提交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登记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的信息,制作出具《上犹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交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并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县农业农村局须将每一位购机者与所购机具的人机合影以购机者的名称命名后实行电子存档,特别是购机者提交的申请材料等重要资料同时进行整理归档,并保存5年备查。

在受理上犹县助力粮食生产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时,须对申请补贴机具开展实地核验工作,并留存核验凭证材料;对购机者提供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相关验收部门对验收结果(论)负责。购机者、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四)发放补贴

购机者申请审查通过后,县农业农村局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详见附件2和附件3),县财政局将资金指标下达至购机者所在乡(镇),由乡(镇)将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购机者社会保障卡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

(五)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对已补贴机具退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县农业农村局。退回的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补贴资金计划,继续使用。退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县农业农村局存档。

六、强化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按要求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县农业农村局监督电话:0797-8541983

县农业农村局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管理软件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七、强化信息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或宣传渠道,向社会主动公开政策文件和信息。在年度县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业农村局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政策落实情况在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村局网站(页)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