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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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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 (镇) 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江西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厅办字 [2020] 32 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犹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日

                                江西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0〕2号)精神,结合我省前期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做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扶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机及时报废更新和升级换代,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从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农民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选择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共7种农业机械作为我省农机报废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其中,报废机具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件1(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可根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更新机具补贴标准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四、报废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即可申请办理报废补贴手续。
    2.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报废年限为8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动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报废年限为10年;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4.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
    5.未达报废年限,但技术状况差且无配件来源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申请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化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出厂编号、无车架号的机具不予受理。
    五、农机回收企业的公布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当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根据本地实际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回收企业由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报设区市和省级农机化主管、商务部门备案并通过县级媒体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
    六、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衔接,每年起止时间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同步,并根据国家政策和实施情况进行修订或终止执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报废
    1.回收。机主携带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和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附件2),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对符合报废条件要求的,现场采集报废农机与机主的人机合影照片,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
    2.报废。由回收企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对回收农机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应解体销毁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机架和工作装置等主要总成,禁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拆解档案,档案应包括铭牌或者其他能够体现农机身份唯一性的原始资料,档案还应如实记录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拆解图像资料、以及拆解后零配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保存期不少于5年。
   (二)注销
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农机化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农机化管理部门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补贴
    1.申请补贴。机主凭有效的身份证件、社会保障“一卡通”(条件不成熟的地区继续用财政惠农“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和《确认表》,向所在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报废补贴申请。县级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
    2.兑现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按照年度内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报废补贴农机总数量及补贴兑现时间。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年度内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和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计划,在不超过年度购置补贴的总额下,合理确定年度农机具报废数量,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制度,有序高效开展农机具报废更新工作,提升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均应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信息公开,阳光操作。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要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宣传,积极推行信息公开,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及农机回收企业的地址、电话等信息全面公开,对享受报废补贴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一站式”服务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机具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内部控制规程,规范业务流程,强化制度约束。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依法加强对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实施监督。回收企业要严格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不得维修、转卖报废的农业机械,不得使用报废农机的主要部件,不得使用残次、报废零件拼装农业机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报废的监督,确保报废农机进行破坏性处理,确保拆解后不可修复,一旦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取消其报废农机定点回收单位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强化档案和报送信息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报废更新补贴档案,将申请报废机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复印件、《确认表》、新购机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归入档案。档案要求内容完整、资料齐全,并按年度装订成册,保存期不少于5年。要加强对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研究和对补贴进度进行统计分析,认真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附件:

附件1.江西省农机报废机具财政补贴一览表docx

附件2.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docx

附件3.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