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水平,进一步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公开公正性,结合多年的管理经验,对《上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由县住建局拟稿并向城市社区管委会、财政局、民政局等9个部门征求了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改原因
1、《上犹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2013年2月开始实行的,距今已有8年,为顺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如家庭收入的认定等);
2、由于国家和省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执行上级精神,同时进一步简化减少审核环节,提高分配效率,需要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如将申请由集中申请改为即时申请等);
3、在多年来的管理实践中发现,现行的《管理办法》在某些条款中不够明确导致管理标准无法统一,需要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如工商注册等);
二、主要修改内容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由原来的集中受理改为即时受理,减少了受理时间;
2、增加了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房源所在地的条款,尊重了申请人的选择意愿;
3、增加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若无本地户籍的需要提供务工企业或单位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的条款。(本地户籍为属于东山镇城东、高元、犹兴、和平、城南、清华、阳光、幸福、犹江、希望、备田11个社区),提高了进城务工人员享受保障房的概率;
4、明确了运营车辆的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不对运营车辆排气量进行限制,但车辆购置价20万元以下;
5、明确了工商注册的金额:工商注册资金高于5万元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工商注册资金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6、入住资格复审由东山镇政府复审改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7、删除了关于收取保障性住房履约保证金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