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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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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上府发〔2019〕2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全县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县城中心城区区域:东以备田大道为界,南以迎宾大道为界,西以茶亭大道、五指峰大道为界,北以东山大道、高园路为界(包含各大道、路外侧一百米范围)。 
2.黄埠镇区域:黄埠大道、迎宾大道、金山南大道、金山北大道。 
3.县工业园区域:县工业园南、北区。 
4.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成品油管道输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职业中专及中小学校;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二、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待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燃放活动。 
    三、凡违反本通告的当事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县人民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劝阻、制止或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单位或个人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举报热线:110(县公安局),12369(县环保局),12319(县城管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9年1月20日  
附件:关于全县划定区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