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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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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

违法犯罪的通告

上府发〔20195

为加强我县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驯养、收购、贩运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一切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

二、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江西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具体物种以国家、江西省公布的名录为准。

    三、禁止使用军事武器、体育运动枪支、火药枪、气枪、排铳、地枪、射钉枪、弩、弓箭、地弓、弹弓、猎套、粘网、猎夹、吊杠、滚笼、捕鸟器、毒药、爆炸药、麻醉药、捕蛇夹、电击装置、电子诱捕装置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装置猎捕野生动物。

    四、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食物诱捕、活体动物诱捕、动物标本诱捕、利用野生动物生理习性诱捕、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设陷阱、迷魂阵、犬捕、捡蛋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禁止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储存和邮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禁止违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狩猎证或者猎捕证。经许可猎捕野生动物的,要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猎捕、驯养、收购、贩运、携带、储存和邮寄野生动物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市民群众可向有关部门(单位)揭发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行为,对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视情况给予奖励。举报电话: 0797-8541536(县林业局)0797-8541831(县森林公安局)0797-8542301(县市监局)1100797-8542238(县公安局)0797-8541983(县农业农村)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5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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