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上府发〔2020〕4号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管理,保护砂石资源、保障行洪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的,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要求开展采砂活动。
二、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违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或者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处罚款。
三、严格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对不能出示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违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押运砂船舶(车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违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砂石资源。违者,依法予以从严从重处罚。
五、河道采砂应随采随运,严禁在河道内擅自设置砂场、堆积砂石或废弃物。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砂霸”和充当“保护伞”的黑恶势力,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公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河道采砂经营活动及充当“保护伞”,对辖区内涉砂违法行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非法开采、运输、收购、销售砂石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提供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视举报线索和案件查处情况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县水利局0797-8542656;县公安局110、0797-8548388;县扫黑办0797-8541069;县纪委监委0797-12388)
特此通告。
2020年3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