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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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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

上府发〔202235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分类保护、原地保护、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养护责任单位按下列规定确定:

生长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由该园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该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负责养护;

(六)生长在城镇居住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养护;

(七)生长在农村的,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负责养护。

  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防止对古树名木的损害行为。

三、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迁移;

(三)刻画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挖蔸、攀树折枝、采集叶片花果、缠绕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四)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依法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全县古树名木实行统一挂牌保护。古树名木由县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中文名称、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立牌时间等。保护牌应当直立插于树干周围,不能悬挂于树枝或者缠绕于树干上,不得影响树木的正常生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

五、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坏、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报林业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一)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

(三)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古树名木保护牌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每株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按每株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罚款。

(五)对其它行为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分不同保护级别处以罚款。

(六)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古树名木的,处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此通告

违法举报电话:上犹县林业局 0797-8541536

上犹县公安局 0797-8541831

20221117


关于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