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府办发〔2024〕31号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转让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转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31日
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转让管理,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中小型项目和产业转移项目的有序集聚,发挥标准厂房孵化器作用,实现建设资金回笼良性循环和标准厂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投资建设及收储的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厂房、办公楼、宿舍和食堂等。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租赁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先承租后购买”方式入驻企业)或已与上犹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协议)书且符合上犹工业园区项目准入规定,拟购买标准厂房后即投产入驻的企业(以下简称直接购买入驻企业)。
第四条 满足以下转让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购买标准厂房:
(1)必须是经上犹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审通过并与上犹县人民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协议)书,在上犹县境内注册一般纳税人,具有一定生产能力、经营规模的合法企业。
(2)有生产经营的管理能力和管理团队,能按约定时间缴交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已租赁标准厂房企业。
(3)实施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符合上犹工业园区项目准入规定,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
(4)以“先承租后购买”方式拟入驻企业申请购买标准厂房时,亩均税收须达到项目招商引资或投资合同(协议)中相关要求。以直接购买方式拟入驻企业须符合上犹工业园区项目准入规定。
第五条 标准厂房转让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转让的标准厂房要在符合现行建设、规划、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基础上,设置有固定界限、可独立使用、可供分割的最小单元,作为工业标准厂房转让登记单位。
(二)对园区内单层标准厂房可以按幢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转让。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楼层内分割,如要在同一楼层内分割,生产经营业态不得互相干扰,且必须符合现行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三)办公、物业等配套用房,不得改变规划用途分割转让。产业园内的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及必备的生产配套用房,不得进行分割转让。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分割单位要签订协议书,承担相应管理义务,由运营单位或共同指定园内单位统一管理。
(四)购买入驻企业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五)购买入驻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安全疏散通道等;共用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等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室内装修应重新向主管部门申报消防审核(设计备案)、验收。
(六)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条件且不改变工业用途的条件下,园区内工业标准厂房土地原则上以共有面积确权,符合分割条件的,可以办理土地分割;建筑(构造)物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七)工业园标准厂房变更登记(分割)时,拟分割的不动产单元必须是无抵押、扣押、查封等限制权力的情形。
第六条 标准厂房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政策和流程:
(一)转让流程:拟购买入驻企业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发投集团同时提出购买标准厂房的书面申请书和其他须同时提出的申请材料,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发投集团报请上犹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标准厂房。
(二)转让价格:以经依法评估且经上犹县人民政府核准或备案同意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转让底价,转让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评估价以评估报告的估价时点为起点一年内有效,实行一年一评。
(三)转让方式: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原则上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在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未经批准,不得直接采用协议方式进行有偿转让。经上犹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的,可采取协议方式按确定的转让底价进行有偿转让。
(四)转让面积:厂房面积以实际证载建筑面积为准,用地面积以含公摊用地的总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为准。
(五)付款方式:转让价款可采取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缴交。其中:银行按揭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的50%;分期付款不得超过3期,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的50%,并在一年内缴清全部购房款。
(六)证照办理:在购买方缴清全部购房款后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涉及的税费按有关规定依法承担。
(七)其他事项:资产转让所涉及付款方式、验收标准、土地和厂房资产过户等相关事宜,需另行签订“标准厂房转让合同”予以确定。
第七条 购买标准厂房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转让合同,由转让方按当时的市场评估价收回转让的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但市场评估价超过原转让价的,则按原转让价收回。企业自行装修的固定装修装饰无偿归转让方所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购买企业自行承担。给转让方或其他相邻企业造成损失的,购买入驻企业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未付清成交价款的。
(二)转让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的。
(三)投产12个月内未在上犹县形成直接税收贡献的(符合免税政策的企业除外)。
(四)停产、停业超过12个月的。
(五)拖欠相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
(六)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擅自转让、分割转让及出租的。
(七)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八条 标准厂房不得擅自转让。入驻企业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标准厂房的,需经上犹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县发投集团按当时的市场评估价进行回购,若市场评估价超过原转让价的,则按原转让价进行回购,因此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购买入驻企业因其他原因影响,确需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的,需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标准厂房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物业管理、用水用电管理、电梯管理、工业污水及废弃物的处理等,参照《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租赁管理办法》(上府办发〔2022〕6号)相关规定执行,如后续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上犹县标准厂房转让合同(格式文本)
附件
上犹县标准厂房转让合同
(格式文本)
甲方(转让方):
乙方(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现就标准厂房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转让标的情况
1.甲方所转让标的位于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土地性质为 ,建筑结构为 结构,不动产权证号: ,具体以不动产权证登记为准。
2.该标的物以现状转让给乙方,乙方或其代理人在标的物转让前已认真查勘和了解该标的情况。
第二条 转让价款
甲方所属的标准厂房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甲乙双方依法将此价格作为该标的物的成交价。该转让价款不含税费。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乙方选择 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①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于 年 月 日前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清全部成交价款。
②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缴交成交价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于
年 月 日前缴交首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 )(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的50%),余款人民币(大写) 元(¥: )向银行申请贷款审批到位后五天内支付。
③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缴交成交价款。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即于 年 月 日前缴交首付款人民币(大写): 元(¥: )(首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的50%),并将剩余贷款人民币(大写):
元(¥: )分2次进行付款(不计息),并在一年内,即于 年 月 日前缴清全部购房款。
2.成交价款缴入县财政账户
户 名:上犹县财政局
开户行:
账 号:
第四条 税费缴交
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甲乙双方依法、依规各自承担。
第五条 产权转移登记
乙方缴清全部购房款后,甲乙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标的物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正式录入系统进入过户程序。若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到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交接时间和手续
1.甲乙双方同意该不动产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在签订本合同并支付完首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标的物按现状交付给乙方,交付时须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2.交付前,标的物宗地范围内的债权债务等风险由甲方负责承担,交付后宗地范围内的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转让标的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若有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厂房布置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依法进行装修,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安全疏散通道等;共用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等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室内装修应重新向主管部门申报消防审核(设计备案)、验收。
4.标准厂房不得擅自转让。乙方因特殊原因确须转让标准厂房的,需经上犹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甲方按当时的市场评估价收回,若市场评估价超过原转让价的,则按原转让价收回,因此所产生的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5.乙方因其他原因影响,确需改变生产经营内容的,需经上犹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标准厂房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物业管理、用水用电管理、电梯管理、工业污水及废弃物处理等,参照《上犹县政府投资类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租赁管理办法》(上府办发〔2022〕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转让合同,按当时的市场评估价收回转让的标准厂房及附属用房;若市场评估价超过原转让价的,则按原转让价收回。乙方自行装修的固定装修装饰无偿归甲方所有,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或其他相邻企业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无正当理由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未付清成交价款的。
(2)转让后超过3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3个月不投产的。
(3)投产12个月内未在上犹县形成直接税收贡献的(符合免税政策的企业除外)。
(4)停产、停业超过12个月的。
(5)拖欠相关费用超过6个月的。
(6)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用途、结构或将标准厂房擅自转让、分割转让及出租的。
(7)利用标准厂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2.除不可抗力外,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第九条 其他有关事项
1.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所列条款的含义,甲、乙双方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转让标的物交付后,乙方应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协议书,确定共用的消防、生活、生产设施的相应管理义务,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
第十条 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中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另行达成的书面协议或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标的物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经甲、乙双方盖章和签字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上犹县财政局、上犹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备案各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