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府发〔2025〕1号
上犹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犹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现将《上犹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5年1月2日
上犹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管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江西省基层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州市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三条 严格落实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决策层级和程序,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第一责任,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工作领导小组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半拉子工程”等。项目因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制度和程序、借集体决策名义违规决策、盲目决策造成项目建成后未发挥效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倒查责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的管控,定期对涉及项目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条 项目决策期间应落实公示公开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政府网站专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公开项目相关内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项目,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第五条 分级分类建立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实行动态管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其中,项目估算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简化入库程序,经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审定,报县政府备案后列入项目库。
第六条 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对经过认真研究、充分论证,确有必要调整补充的项目,根据县领导或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综合协调机构的会议纪要(记录或工作任务清单)等,及时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审批程序。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围绕项目实施,密切分工合作,抓紧项目审批审核,及时调整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库。对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申报潜力较大的中央预算内项目和专项债项目,经县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会议研究后,经县政府同意可先行启动项目可研、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审批程序并及时入库。
第七条 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量力而行确定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对不符合规定,超出财政承受能力,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 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命名应遵循《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命名规则及工作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抢险救灾项目可在实施后补办赋码手续)。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预算审核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统一采用市里编制的格式文本,其中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采用县发展改革委编制统一格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简易文本,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县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实施打捆审批。行业部门负责优化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的审批时限、流程和制定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
第十条 审批部门应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充分掌握项目情况,严格审批把关,不得违规拆分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展招标采购、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全县部门乡(镇)业务培训,分年度、分行业公开印发项目审批等手续办理工作指引,着力提升基层项目管理业务水平。
第四章 项目发包
第十一条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并依法监管。项目建设单位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的,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等平台,依法依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交易。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以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供应商的由财政局进行监管。招标代理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含)及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小额工程交易专区等平台进行交易,以比选、随机抽取、竞价等简易竞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根据省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明确的监管要求,由相应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采取直购方式进行交易。对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不含)万元以下的工程,村集体组织具备依法建设、生产能力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原则依法依规发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接项目后,不得转包、违法分包。以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建内部监督小组,负责直接发包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四)未达到招标限额的供水、供电、供气和三线合一(弱电)工程,可通过“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直接发包等方式给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五)国有企业未达到招标规模的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进入“赣云采”平台进行交易。
(六)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项目,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类型项目,以及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必须招标工程限额标准或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作出调整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发包,都应在发布公告时同时发布控制价(M)。以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有效报价区间为0.87M—0.97M,当所有报价均超过0.95M,则本次交易失败;监理项目有效报价区间为0.92M—1M;设计项目报价不超过控制价为有效报价。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以0.95M为最高限价。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以0.95M为合同价。
第十三条 在项目发包前,应完成项目决策依据、审批文件、资金证明、项目设计图纸(按项目实际需要提供)等相关技术资料、预算编制及审核资料、拟发布的招标采购公告及招标采购文件等前期手续,严禁项目未批先招、违规发包、围标串标。相关单位应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实施项目发包,对交易过程和结果负总责。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发包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其中招标采购意向提前公开期限不少于5日,招标采购公告不少于5日,中标候选人或成交结果公示期限不少于2日,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公告信息应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需求资格能力要求等。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按项目所属行业规定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保证金不应超过项目合同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5%。鼓励信用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企业实行免缴保证金。
第五章 项目建管
第十六条 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一致,未一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工程可打包统一聘请监理单位。鼓励连片乡(镇)分领域聘请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交运、住建、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行业指导。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考核和管理,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内容的,应及时要求整改,不得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所监理项目获得优良工程奖的,发包人可根据奖项等级给予监理人项目监理费用一定的奖励。在乡村实施的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5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般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及桥梁项目除外),可自行成立监督小组开展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及工伤保险参保主体责任,执行赣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相关规定,遵守施工规范,严把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关,禁止降低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随意变更规划方案、工程设计、工程量,不得搞“阴阳图”“报大建小”、突破工程概预算,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违法违规更换项目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采用“代建制”模式。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上级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民生工程,主动公开工程建设计划和验收标准,鼓励群众参与项目验收,提升工程验收质量。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由各行业部门制定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加强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监管,对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无故拖延竣工验收、未按合同履约、验收把关不严、串通虚增工程量、工程质量差、抬高工程造价等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做好项目档案立卷归档,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所有工程资料及凭证应有经办人、责任人签字,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的项目应形成电子档案并归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做好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移交单位与接管单位签订移接交管理协议;接管单位建立项目运行的养护管理制度,落实好管理责任人;移交单位要对移交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做好项目评估工作。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须提供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如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其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监理、项目建设单位代表等现场人员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签字确认,严禁以不符合实际工作量的工程进度提前支付工程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项目未纳入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库以及招标采购前未履行备案登记程序的,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单项低于5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接受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报审,相关项目建设单位每季度末提供本季度完工项目和下季度拟实施的项目名称至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随机抽选10%-20%进行复核。具体包括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通过县属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融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含代建项目),比照纳入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结算评审范围。5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由县财政局审核预算、结算。
项目评审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投资金额 评审环节 |
预算 |
结算 |
复审 |
5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 |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 审核 |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 审核 |
每季度抽取总项目数10%-20%财政复审 |
50万元(含)-400万元项目 |
财政审核 |
财政审核 |
不进行复审 |
注:电力、通信、广电网络、给排水、燃气、通信基站等管(杆)线项目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县财政局不审核预结算;50万元(含)及以上的,只进行结算审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内容为:项目预算和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审核;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审核情况;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开展预、结算评审;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并提出评审工作要求,管理考核中介机构评审工作,制定评审费用计取方法并明确审查费用;负责预、结算评审管理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成立议事小组,对评审事项研究、讨论、决策等;项目评审结果定期报县审计局,由县审计局按要求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履行造价管理第一责任人主体责任,对项目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配合县财政局做好现场踏勘、评审核对、协商会商等相关工作,对评审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反馈到位,项目建设单位对报审资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对现场已被覆盖或破坏的项目,书面详细描述情况,并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一步取证、举证,提供真实详细的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含影像资料)、施工组织台账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收到县财政局评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并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为同意;认真执行县财政局出具的评审结论,对相关问题及时整改;所有资料均须由项目建设单位签章确认、项目建设单位人员书面递交并签署资料登记,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送审;收到县财政局评审结论后,将项目名称、评审金额、执行情况定期报县审计局。
第三十条 评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遵守职业操守,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县财政局的管理和考核和接受县审计局的核查;对被审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配合、接受县审计局对出具的报告进行核查;预算编制、预算审核、结算审核单位不能为同一家机构。
第三十一条 送县财政局评审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内容应符合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复,预算、结算送审应严格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预算评审项目的已开始实施建设部分(政府立项审批完整的,竣工验收后组织结算评审);
(二)未办理完竣工验收合格手续的结算评审项目;
(三)未经政府批准、未执行政府采购或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预算、结算存在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且未完成概算调整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
(五)未一次性提供完整项目资料的(除县财政局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外)。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局应不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财政投资评审情况,对各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的预算平均评审偏差率、结算平均评审审减(增)率、退审情况、变更情况等进行排名公示,对预算评审偏差率超过30%和结算评审审减(增)率超过20%的项目进行通报,对评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典型案例进行披露。
计算公式:评审偏差率=(审增金额+审减金额)/评审审定金额*100%;评审审减(增)率=(送审金额-评审审定金额)/送审金额*100%。
第三十四条 预算项目中,因勘察、设计、预算编制等单位原因引起评审偏差率超过30%的,评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中介机构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预算评审完成后,如项目出现清标,经核查后清标误差率超过±5%或招标文件相关约定的,县财政局将追究相关中介机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结算项目中,如送审资料存在虚报工程造价情节严重的,县财政局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评审费用(具体依照县财政局出具的结算批复意见),具体为:
(一)造价审减(增)率为10%-15%(含15%)的,按评审费用的1/3扣减承建方施工费;项目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汇报;
(二)造价审减(增)率为15%-20%(含20%)的,按评审费用的2/3扣减承建方施工费,项目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汇报;
(三)造价审减(增)率超过20%的,按全额的评审费用扣减承建方施工费,项目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算复审,原则上复审审定的结算价必须小于等于财政审核的结算价,如初审单位出现情节较大偏差的,县财政局可扣除初审单位中介审核费,具体为:
(一)复审减率为5%-10%(含10%)的,扣除中介审核费用50%;
(二)复审减率为10%以上的,扣除全额的中介审核费用,并暂停业务委托一年。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得增补资料,确需增补的,需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造价监控单位书面认可,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正式申请文件。
(一)对设计、清单不完善的预算资料补充时限为:自财审初审稿出具之日起算,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增补到位。预算项目在增补时限外提出资料变动的,县财政局不予受理。
(二)对记录缺失、佐证不齐的结算资料补充时限为:自财审初审稿出具之日起算,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齐。
增补资料仅为完善相关佐证,不得实质性改变初始资料基本原则和内容,增补时限外不再接收二次补充。增补资料造成项目投资超概算、超合同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应完成概算调整批复、增量审批程序后,县财政局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 评审中一般争议问题采取协商讨论方式解决,由县财政局组织项目参建各方充分讨论,并根据基建评审内控制度相关程序处理争议问题。通过协商讨论后无法达成一致,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仍有异议但提不出相关依据的,按缺方定案机制办理,具体以告知函形式反馈评审意见并设置投诉期,对于确有异议进入投诉程序的项目,县财政局启动投诉后复审。确实无法进行评审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申请专项审计、司法程序等其他方式协调解决工程款结算问题。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工程变更论证,办理变更审批手续。5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在建设施工中发生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造价事项,超过合同价5%以上或者绝对数100万元(含)以上的,需在未发生(事前)增加造价时,专题报告县政府研究并经县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方可允许进行施工;若未按程序上报县政府同意实施的,增加的造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50万(不含)元以下的工程不可以增加造价事项。如在结算评审环节发现项目存在变更超百分之十以上且未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及调整概算批复的,县财政局书面函告项目建设单位该事项,增加的造价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项目存在变更建设地点、变更主要建设内容及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等作重大或者一类变更的,县财政局不予受理,待项目建设单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程序完整后再予受理。
第四十一条 现场签证是在施工现场由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参建各方的负责人或指定代表共同签署的,用来证实项目实施过程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加强签证管理:凡预算定额或有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不得另行签证;现场签证内容、数量、项目、原因、部位、日期等要明确记录,价款的结算方式、单位应明确约定;现场签证应及时办理,除应急特殊情况外,不得拖延事后补签,结算报审时需提供原始记录单(项目建设单位、监理、施工、设计/勘察、造价监控等参建单位签字盖章);对于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及隐蔽记录,应留存影像资料(影片或照片显示项目名称、部位、时间、量测标记等)以备查验。项目建设单位应维护现场签证结果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签证,对无效签证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因素须立即实施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以及政府调度须紧急实施工程,应由县级层面调度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中明确工程总投资限额、发包形式和预结算方式。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级调度会议纪要精神,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合同协议中需明确建设内容、工期、是否赶工、赶工范围、赶工措施方案、赶工费用计算方式、人工单价计价规则、材料档次要求及结算规则等,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报送县财政局结算评审。
第八章 项目评价
第四十三条 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各行业项目建设单位主管(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监督,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积极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后评价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料;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将后评价成果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在策划申报项目时参考项目后评价结果,为后续的项目申报提供数据支撑,避免申报评价结果差的类似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编制建立项目库、审批项目时,要根据项目后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项目投资方向,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实施项目管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审计局依法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相关工作,配合县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报批、建设、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县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可研报告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接部门负责);县财政局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教育体育、自然资源、住建、交运、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生态环境、林业、行政审批、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以及项目发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项目档案管理等监督管理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同一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对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名单,将中介服务机构查处情况通报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市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现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十九条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依托全省统一的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及相关行业监管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善行业部门在线监管功能,为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构建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体系。
第五十条 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等各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社会与舆论监督。各行业探索实行项目现场违规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激发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领域建立健全基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责任追究情形、依据、启动机制、程序、方式、标准和职责。对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造成财政预算资金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纠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犹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上府办发〔2020〕4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上府字〔2022〕1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我县已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