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府办发〔2024〕38号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
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4年12月26日
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我县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进程,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15〕1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3〕100号)要求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国家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户籍的在册农业人口,属于本办法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界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补贴或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人员;
(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具体由县住建、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提出意见。集体土地被征收后30日内,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前期土地调查情况及土地征收实际情况,以户为单位通知拟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农户申请认定。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上犹县被征地农民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材料等。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
(一)村级初审及公示。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上犹县被征地农民认定申请表》后,交村(居)委会审核。通过后,村(居)委会汇总《上犹县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复审及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上犹县被征地农民认定申请表》《上犹县被征地农民花名册》进行复审,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在存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联席会议审核。
(三)县级联审及公示。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经县联席会议联审通过后,将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7日无异议后颁发《被征地农民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被征地农民参保通知书》(见附件2),组织被征地农民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章 参保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22年6月14日后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为从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当月起15年。原已认定的被征地农民逾期未参保的,2016年10月30日后又新增征地的,按最后一次征地时被征地农民政策认定,补贴年限为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当月起8年。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均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年度核定,以每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江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的被征地农民,自批准纳入保障时间1年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经批准纳入保障的时间,即为被征地农民证书颁发时间。
第十三条 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达到享受正常养老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年限再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到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后,每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规定确认档次进行缴费,政府缴费补贴按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补贴标准和费用,划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
被征地农民经批准纳入保障后,应按本办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不给予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扣减;参保后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纳入保障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限,按规定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经批准纳入保障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下列方式给予补贴。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剩余政府缴费补贴可按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按办理时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账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可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受补贴期间属在校生、服兵役的,从毕(肄)业或退役之日起可享受缴费补贴,须1年内参保。超期未参保的视为已享受补贴,计算享受补贴年限。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服刑人员,服刑期(计算到月)核减补贴年限。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已参保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到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身份信息登记,可以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结合国家延长最低缴费年限政策,本办法认定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参保的,从取得被征地农民证书起20年内,可以享受不超过15年缴费补贴,用于接续其本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汇总《***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拟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情况表》(附件3),测算拟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政策的人数和金额,制定社会保障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提取、上级和当地财政补助、用地单位缴纳等渠道筹集,纳入县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管理。
第十七条 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规定,根据拟征地规模和预存标准等因素,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由县自然资源局预先存入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今后省、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县自然资源局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将社会保障方案等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函和最终确定的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名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预存资金返还申请,存入县财政社会保障专户。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逐年核定,逐年拨付给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缴费手续办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县人民政府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牵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管理,并按国有土地出让有关规定计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以及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等工作,配合县财政局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落实情况审查。县税务局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完善经办管理。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关于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的参保人员按以下方式处理:选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改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剩余补贴(减逾期及使用补贴)可以继续使用;被征地农民参保期间有中断、逾期的,视为放弃补贴,不能享受《关于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上府办发〔2016〕32号)文件“财政补贴不足10年需补足10年”政策。
第二十五条 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以县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6月14日至本办法施行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参照本办法执行。我县已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上犹县被征地农民认定申请表
2.被征地农民参保通知书
3. 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拟被征地农民参保调查情况表
附件1
上犹县被征地农民认定申请表
乡(镇) 村 户主 户主电话
征地 时间 |
征用耕地地点 |
征地项目 用途 |
承包证耕地面积 |
征收面积 |
征地后面积 |
征地后 人均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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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所填数据真实,征收后实际剩余耕地面积为 亩,人均 亩。 承诺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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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农业人口情况(含户主) |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出生年月 |
性别 |
备注 |
按规定可认定被征地农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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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审核意见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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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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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审核意见 |
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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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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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意见 |
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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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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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由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2.派出所主要审核所列征地农民成员是否属于所在村的农村户籍;3.本表一式七份,村(居)委会、所在乡(镇)、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社保中心、财政局、参保人各留一份。
附件2
被征地农民参保通知书(存根)
编号
户主:
你户申请认定被征地农民经相关部门审核,有
共 人符合被征地农民,请你接到本通知后 年 月 日前办理参保手续,过期不予补贴,后果自负。附《参保须知》。
签收人: 乡(镇)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被征地农民参保通知书
编号
户主:
你户申请认定被征地农民经相关部门审核,有
共 人符合被征地农民,请你接到本通知后 年 月 日前办理参保手续,过期不予补贴,后果自负。附《参保须知》。
签收人: 乡(镇)人民政府(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保须知
1.被征地农民须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一参保。
2.享受被征地农民补贴年限内,每年度须按时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享受补贴。选择城居保参保的,当年补贴由县社保中心每年申请拨入城居保个人账户。
3.享受补贴年限内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须到社保经办大厅进行信息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按最低档次标准给予60%的补贴,缴费时直接核减。
4.享受补贴年限内有在单位参保的,离职后须到社保经办大厅时行登记,核算剩余补贴年限。
5.选定参保险种后原则上不更改,下一年度按原选择参保险种参保,确需更改须书面向社保中心提交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参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被征地农民认定申请表(被征地农民证书)
4.被征地农民参保通知书
附件3
工程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拟被征地农民
参保调查情况表
面积单位:亩
户主序号 |
户主 |
序号 |
家庭成员(含户主) |
身份证号 |
征收地块承包证名称 |
承包证耕地面积 |
征收耕地面积 |
征收后剩余面积 |
征收后人均面积 |
是否拟为被征地农民 |
当前参保情况 |
计划选择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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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上述情况属实。
村(居)委会:(签字、盖章)
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调查单位:(签字、盖章)
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印发
原文下载:上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犹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