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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3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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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县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31项)
序号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中介服务办理时限 备注
1 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节能评估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上犹县发改委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社会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机构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并对节能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10号) 市场调节价 合同约定 赣府发[2016]1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
2 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文本及评估报告 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含核准变更) 上犹县发改委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二)规范政府核准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19号令)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计委《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赣价房字[1999]10号) 市场调节价 合同约定 赣市府发[2016]2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3 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咨询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市以上政府投资技改项目除外) 上犹县工信局 《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市场调节价。 节能报告书:12天;节能报告表:7天;节能登记表:3天 赣府发[2016]1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4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企业投资(技改)项目核准 上犹县工信局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一)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二)依法应当由省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三)依法应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具备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赣府发[2016]1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5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 权限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权限内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及辐射类) 上犹县环境保护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市场调节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 赣府发[2016]10号、赣府发[2016]10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影响文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技术评估,评估、评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
6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 上犹县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执行 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执行 赣府发[2016]1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7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专题论证报告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上犹县水利局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第一款:“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市场调节 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执行 赣府发[2016]10号、赣市府发[2016]2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8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上犹县水利局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四)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15〕105号):“一、……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一、……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市场调节 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执行 赣府发[2016]10号、赣市府发[2016]2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审批 上犹县水利局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4〕188号):“一、……按照国务院职能转变有关精神和水利部关于行业组织有序承接水利资质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单位水平评价工作由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具体认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在法律法规范围内按合同约定执行 赣府发[2016]10号、赣市府发[2016]2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10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上犹县气象局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国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九条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重新核定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2013〕851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重新核定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赣发改收费〔2013〕851号) 7个工作日 赣市府发[2016]20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11 防雷装置跟踪检测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上犹县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十六条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对转换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计费方式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1611号) 《关于对转换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计费方式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1611号) 7个工作日 上府字〔2016〕10号依据国发〔2016〕11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
12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上犹县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高空气象观测站》(GB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 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 市场调节价 合同约定 赣市府发[2016]20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电磁环境测试
1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上犹县水土保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水会字〔2013〕第008号)第四条:“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的编制工作。”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合同约定 赣府发[2016]10号、赣市府发[2016]2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编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上犹县水土保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合同约定 赣市府发[2016]2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1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上犹县水土保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 工程建设全程 赣市府发[2016]2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16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上犹县水土保持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水利部《关于修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第八条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合同约定 赣市府发[2016]20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17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征占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上犹县林业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第二条占用征用林地的申报材料:(六)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符合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2]237号文规定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七条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
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
号)
15个工作日 上府字〔2016〕10号依据国发〔2016〕11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8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上犹县建设局 《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许可规程》(赣建字[2013]3号)第二章第十四条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合同约定 赣府发[2016]10号、赣市府发[2016]2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19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采矿许可证审批 上犹县矿产资源管理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费[2003]1177号) 江西省计委《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费[2003]1177号) 合同约定 上府字〔2016〕10号依据国发〔2016〕11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采地质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报告技术评估、评审和备案”
20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国务院第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函(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附件1(地质灾害评估基本收费)附件2(地质灾害评估收费的工程规模和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合同约定 赣府发[2016]1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21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上犹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 合同约定 赣市府发[2016]20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22 社会组织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赣市府发[2016]20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
23 地震安全性评价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上犹县防震减灾局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十一、二十一、二十二条;《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五十、五十一条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3]888号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赣计收费字[2003]888号 合同约定 赣府发[2016]10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4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设计方案、改变用途的审批 上犹县文广新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市场调节价 合同约定 赣市府发[2016]20号: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市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修缮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25 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编制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县交运局
县公路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试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函〔2016〕189号)附件2:第三(四)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大件运输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同行路线;对需要验算公路设施承载能力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人进行验算。 市场调节价 合同约定 (审改办发〔2017〕4号)取消。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公路桥梁结构荷载验算报告,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26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审批 上犹县人防办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第四条 江西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赣价房字〔2000〕6号)第二条 《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5个工作日 (审改办发〔2017〕4号)取消。地方人民防空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审查机构开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改由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27 提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所需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第五条:申请成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附件1),报送相应资料(附件2)。附件2:《申请成为全国性(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报送的资料》九、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资产负债表。 合同约定 (审改办发〔2017〕4号)取消。对申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财务资产负债表,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8 提交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合同约定 (审改办发〔2017〕4号)取消。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29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县卫生计生委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附件1:第四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样品采样记录); 合同约定 (审改办发〔2017〕4号)取消。对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的,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30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县环保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同意将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执行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114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调整江西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7]1762号 合同约定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取消。设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改为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31 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县林业局 《江西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 30个工作日 根据国发〔2017〕46号取消“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