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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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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责任部门 权力事项 权力依据 工作职责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情形
1 一、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核报同级政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指导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依法组织较大和提级调查事故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参与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相关工作部署缺位,指导协调不力,导致行业性或区域性安全风险。
3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2.依法处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行为。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处理;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技术服务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1.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2.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5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监督管理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中写明的事项进行生产经营。2.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6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履行“三同时”责任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三同时”责任进行监督,监督检查企业对于履行“三同时”责任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7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非煤矿山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依法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提出关闭建议。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未依法予以处理的。
8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审查2.依据法律法规实施监管执法,查处非法违法行为。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2.接到对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后,未及时处理的。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9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烟花爆竹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 1.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2.接到对违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后,未及时处理的。3.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0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冶金等工贸企业违反冶金工贸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负责职责范围内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2.依据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1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及其信息报告、处置、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对信息报告、处置、应急预案开展情况。2.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及其信息报告、处置、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2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监督指导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培训工作。2.依法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在对查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培训规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3 一、县应急管理局 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在对查处不具备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4 一、县应急管理局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1.发现企业中有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和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不及时对其进行查封、扣押。2.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5 一、县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的强制措施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未及时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的强制措施。2.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6 一、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3.《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 1.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通知企业或进行处理;2.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7 一、县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情况的备案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1.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情况的备案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2.依据法律法规查处相关行业非法违法行为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 一、县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3.《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1.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2.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在认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19 一、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5.《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6.《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7.《江西省发窃电办法》8.《关于调整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责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赣市办字[2019]42号)9.《赣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赣市办字[2022]2号)等 依法开展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监管执法工作,对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履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长输管道)企业、电力企业安全监管职责,以及能源管理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