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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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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西青曼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开发区医科园医科大道11894号楼621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上犹县人民医院护理设备及空气消毒机设备一批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项目名称:上犹县人民医院护理设备及空气消毒机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X2024-SY-G006

存在问题:当事人于2024913日参加了江西优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的上犹县人民医院护理设备及空气消毒机设备一批(项目编号:JXYX2024-SY-G006)的采购活动,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和采购人确认为成交供应商,江西优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914日发布了成交结果公示,当事人于2024914日向代理公司递交了《放弃函》,主动放弃中标资格。

上述问题: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属于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并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作出的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JXYX2024-SY-G006采购活动的成交结果无效。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1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处以采购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玖拾贰元整(¥:1029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户名:上犹县财政局

账号:193201599968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犹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犹县财政局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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