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上环责改字〔2022〕2号
上犹县金强石板材厂:
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R4J735
地址:上犹县紫阳乡店背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黎金传
我局于2022年2月24日、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水沟、涵洞)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 1.采用水泥密封等措施封堵沉淀池旁的水沟(涵洞),确保沉淀池废水不外排;2.建设加盖顶棚的污水应急池,污水应急池需高于厂区地面。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将报县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上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