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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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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环罚字〔20222

肖维坚

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2********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工业园区赣州恒信塑业厂区内  

根据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移交环境污染违法线索,我局于2022118日对你进行了现场检查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1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营业执照、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了30多公斤废油漆桶(属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30多公斤废油漆桶(属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对你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217对你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上环罚告字〔2022〕1号),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222日,你提出申辩,请求从轻处罚;2022225日,听证期限已过,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同时根据2022年3月7日案审会充分讨论,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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