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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罚〔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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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20233

上犹红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L13431822K

法定代表人:蓝贤淦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油石乡清溪村

根据2023年江西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本机关于202356日对你公司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3425日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150mg/m³,超标4倍以上(限值为30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186mg/m³,超标0.24倍(限值为150mg/m³)。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有关事实2023425在你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2023425你公司厂长王德海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其签署《采样取证登记单》、2023425日对你公司厂长王德海、烧砖师许照亮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3427日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HJC-A-2023-670等证据证明

2023519本机关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罚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材料,且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经案审会(二次)充分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600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财政厅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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