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罚〔2023〕3号
上犹红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L13431822K
法定代表人:蓝贤淦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油石乡清溪村
根据2023年江西省环境保护督察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本机关于2023年5月6日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3年4月25日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均值>150mg/m³,超标4倍以上(限值为30mg/m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均值186mg/m³,超标0.24倍(限值为150mg/m³)。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有关事实有2023年4月25日在你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2023年4月25日对你公司厂长王德海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其签署《采样取证登记单》、2023年4月25日对你公司厂长王德海、烧砖师许照亮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以及2023年4月27日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HJC-A-2023-670)等证据证明。
2023年5月19日,本机关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罚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陈述(申辩)材料,且未提出听证要求。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细化规定,经案审会(二次)充分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财政厅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