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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罚〔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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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

赣上环行20234

上犹县安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68598336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光顺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油石乡清溪村                

根据2023年江西省蓝天保卫战专项行动交办问题(赣环执法字﹝2023﹞189号)本机关于2023524对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3年5月22日对你公司开展的现场执法检查监测过程中,你公司脱硫塔烟气排放口排放的烟气中颗粒物超标0.94倍(排放浓度为58.2mg/m3,排污许可证允许的排放限值为30mg/m3,具体检测结果见检测报告NHJC-A-2023-869)。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有关事实以下证据证明:1.2023522你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脱硫塔烟气排放口正在排放灰色烟气2.2023522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郑光顺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采样取证登记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的检查情况以及对你公司外排烟气采样取证的情况3.2023522日你公司提供的《上犹县安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6亿块新型墙体材料页岩砖技能技术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赣市环督字﹝2019﹞19号)、《上犹县安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6亿块新型墙体材料页岩砖技能技术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上环验字﹝2016﹞24号)及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综合协调股提供的《上犹县安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砖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及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2023524江西省南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气检测报告》(编号NHJC-A-2023-869),证明你公司烟气中颗粒物超标0.94倍5.2023年5月25日对上犹县安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郑光顺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郑光顺对废气排放超标的事实认可6.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及采样人员的上岗证,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及采样过程的合法性。

2023615,我局召开案审会(一次),决定依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关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细化规定,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上环罚告字〔2023〕5号),拟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罚款(¥280000.00),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你公司七个工作日内有提出陈述申辩权利、五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经多次催促,你公司仍拒不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上环罚告字〔2023〕5号)。2023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油石乡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李恩天及你公司法人代表郑光顺女儿郑明花的见证下,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张贴在上犹县安顺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内办公楼墙面上,现场拍摄了视频和图片,《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视为送达。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2023年8月24日,我局召开案审会(二次)讨论,决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中关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细化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财政厅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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