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市监(食)罚决〔2023〕22号
当事人:上犹县锦鸿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
住所(住址):上犹县营前镇******
法定代表人:蔡**
身份证号:362125**********62
2023年6月17日,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犹县锦鸿酒店香肠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7月18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核查处置任务,我局于2023年7月19日领取了检验报告,经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香肠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26日将《检验报告》№:HZ-SP-202305266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对该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已经没有与被抽检同批次的香肠。同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和受委托人何昌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制作《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且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
经查实,上犹县锦鸿酒店的香肠是2023年2月15日自制的,该批次香肠共制作了10kg,抽样时存放在酒店点菜柜中的香肠基数为2.5kg。现场检查时已经没有与抽样同批次的香肠,其中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数量0.6kg。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对该批次香肠进行了监督抽样,于2023年7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HZ-SP-202305266),该酒店抽样的香肠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实测值0.80,标准指标≤0.5不符合GB 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香肠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口述抽样后剩余的香肠用于制作员工餐,但无法提供点菜单,没有相关佐证材料我局不予采信。因该批次香肠是由于存放时间长导致过氧化值超标,可查证的不合格香肠为抽样基数2.5kg,抽样单价为40元/kg。香肠是作为菜品制作的一种原料,无法计算具体使用量,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点菜单,使用该香肠制作的菜品数量、价格均无法查证,所以可查证的不合格香肠的货值金额计100元,违法所得金额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HZ-SP-202305266,证明上犹县锦鸿酒店的香肠经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HZ-SP-202305266给当事人,并告知了该公司享有的权利。
4、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何昌贵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何昌贵的身份情况。
5、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不合格香肠的来源、数量、存放位置和使用情况。
6、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上犹县锦鸿酒店进行了现场检查。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HZ-SP-202305266给当事人,并告知了该公司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使用过氧化值(以脂肪计)超过标准指标的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酒店抽样的香肠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实测值0.80,标准指标≤0.5。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经营的上犹县锦鸿酒店暂无行政处罚信息,系初次违法。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之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0000元,全部上缴财政。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述步骤缴纳罚没款:1、持本政处罚决定书到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2、凭“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或手机接收到的“非税缴款码”短信可到中国银行、农商银行、江西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缴款,也可以通过手机赣服通、手机支付宝 、手机微信、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3、缴款后可到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也可自行登陆江西财政厅网站查询打印“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