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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罚〔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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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20235

江西腾翔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67461303F
法定代表人:曾腾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黄埠镇工业园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净土保卫战反馈问题线索(赣环执法字〔2023312号),本机关于202389日对你公司涉嫌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为排污许简化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显示你公司只有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1)一个废气排口,主要污染物为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但你公司202212月起投产家具生产项目后新增了一个喷漆房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VOCs、甲苯、二甲苯等。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规定。

有关事实2023731日、81日在你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202373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腾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8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腾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60724067461303F001Q,有效期:2022111日至20271031日)、你公司年产6000立方米复合环保木地板和年产5万套复合门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材料你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电费发票等证据证明

202395本机关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作行政处罚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430000.00)罚款。2023914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材料,称已完成整改,并将进行环境违法公开道歉,希望酌情减轻处罚。2023920日,你司提交放弃听证权利申请书。2023924日,你司在《江南都市报》(第9775期)上进行了环境违法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第一部分第六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规定,你司符合原定罚款的50%轻处罚情形。

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赣环规字〔20231号)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裁量标准的细化规定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第一部分第六条规定,经案审会(二次)充分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伍仟元整(¥215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财政厅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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