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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罚〔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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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20236

江西国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7XRNL0U
法定代表人:钟晨瑞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黄埠镇工业园

据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反馈问题线索,本机关2023107日对你公司涉嫌未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公司擅自将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具体为破碎后的塑料废渣和钙粉)倾倒在南康区朱坊乡土石村小卫组道路旁。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有关事实2023921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朱坊乡土石村小卫组发现企业倾倒固体废物的函》及当地派出所对钟宏泉所做的《询问笔录》921日在倾倒废物现场拍摄的照片、2023926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钟宏泉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926日对你公司生产负责人钟宏泉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926日钟宏泉给予处置固体废物环卫工人的微信转账截图、2023926日在你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2023927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国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固废案”的固体废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确认意见》、2023101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晨瑞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1025本机关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作行政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20231030日,你公司提交听证申请。20231127日,在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一楼会议室对该案件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裁量标准的细化规定,经案审会(二次)充分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财政厅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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