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罚〔2023〕6号
江西国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7XRNL0U
法定代表人:钟晨瑞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黄埠镇工业园南区
据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反馈问题线索,本机关于2023年10月7日对你公司涉嫌未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擅自将生产过程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具体为破碎后的塑料废渣和钙粉)倾倒在南康区朱坊乡土石村小卫组道路旁。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规定。
有关事实有2023年9月21日赣州市南康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朱坊乡土石村小卫组发现企业倾倒固体废物的函》及当地派出所对钟宏泉所做的《询问笔录》、9月21日在倾倒废物现场拍摄的照片、2023年9月26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钟宏泉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9月26日对你公司生产负责人钟宏泉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6日钟宏泉给予处置固体废物环卫工人的微信转账截图、2023年9月26日在你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2023年9月27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西国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固废案”的固体废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确认意见》、2023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晨瑞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2023年10月25日,本机关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作行政处罚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2023年10月30日,你公司提交听证申请。2023年11月27日,在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一楼会议室对该案件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期间,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材料。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裁量标准的细化规定,经案审会(二次)充分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财政厅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