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犹)市监(食)不罚〔2023〕31号
当事人:上犹县****公寓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724********85
住所(住址):上犹县东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362125**********17
2023年8月9日,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犹县某公寓线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9月8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下达核查处置任务,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领取检验报告,经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线椒检出噻虫胺.mg/kg,实测值0.32,标准指标≤0.05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4日将《检验报告》№:HZ-NCP-202301726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对该公寓食堂进行了现场检查,已经没有与被抽检同批次的线椒。同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1份,对受委托人余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了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进货单1份。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快检报告各一份,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
经查实,2023年8月6日,上犹县某公寓从上犹县某公司处购进线椒9.5kg,进价5元/kg。现场检查时与抽样同批次的线椒已经全部使用完。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对该批次线椒进行了监督抽样,于2023年9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HZ-NCP-202301726,该公寓食堂抽样的线椒检出噻虫胺.mg/kg,实测值0.32,标准指标≤0.05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合格的线椒货值金额计47.5元,全部用于食堂制作菜品,免费供餐,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索取了进货清单、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农产品的快检报告,属于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我局于2023年9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犹)市监(食)不罚告〔2023〕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HZ-NCP-202301726,证明上犹县某公寓2023年8月6日购进的线椒经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当事人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HZ-NCP-202301726给当事人,并告知了该公寓享有的权利。
4、受委托人余某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不合格线椒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价格及进货查验义务履行情况。
5、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上犹县某公寓进行了现场检查。
6、进货清单复印件,证明上犹县某公寓2023年8月6日购进的线椒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
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报告》№:HZ-NCP-202301726给当事人,并告知了该公寓享有的权利。
8、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余某的受委托身份。
当事人采购使用噻虫胺超过标准指标的线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涉嫌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采购使用的不合格线椒货值金额计47.5元,无违法所得,且抽样的线椒检出噻虫胺.mg/kg,实测值0.32,标准指标≤0.05。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符合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的通知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 版)第13条第一项“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涉案产品品类的合格证明文件等,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之规定。建议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免予处罚处理。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述步骤缴纳罚没款:1、持本政处罚决定书到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2、凭“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或手机接收到的“非税缴款码”短信可到中国银行、农商银行、江西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缴款,也可以通过手机赣服通、手机支付宝 、手机微信、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3、缴款后可到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也可自行登陆江西财政厅网站查询打印“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