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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查封决定书(赣上环查字〔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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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决定书

上环查字〔20231

龙称财无名塑料破碎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上犹县工业园北区恒信塑业厂区内现场责人:龙称财

我局于2023116日对你塑料破碎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废塑料的加工处理需编制环评报告表报批但你公司未编制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生产;2.根据《固定污染物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名录》(2019版),要求废塑料的加工处理需取得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但你公司未取得并擅自排污;3.沉淀池等环保设施未完成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废水仅简单沉淀后排入雨水沟。

以上事实,现场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1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行为2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行为3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你公司生产废水经过简单的沉淀后直接排入雨水沟的行为,可能会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上料机2台、破碎机2台、甩干机2台、水槽机2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3118日起至20231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公司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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