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罚〔2024〕1号
江西腾翔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67461303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庭芬
地址:赣州市上犹县工业园北区
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净土保卫战反馈问题线索(赣环执法字〔2023〕312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对你公司从事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但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2023年11月30日现场喷漆作业时,配套使用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中未添加活性炭,且按规定需安装三级活性炭吸附现场只有一级。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11月30日对你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正在进行喷漆生产,但活性炭吸附装置只有一级、且活性炭吸附装置中未添加活性炭;2.2023年11月30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曾宪伟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现场负责人曾宪伟对活性炭吸附装置只有一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中未添加活性炭事实的认可;3.2023年11月30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曾宪伟签字确认的的《采样取证登记单》及第三方检测公司提供的《采样证》,证明采样过程及采样人员的合法性;4.2023年12月2日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NHJC-A-2023-2152),证明你公司外排的废气含挥发性有机物;5.2023年12月15日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曾宪伟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负责人曾宪伟对活性炭吸附装置只有一级,且装置中未填充活性炭的违法行为的再次确认;6.2023年12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360724067461303F001Q,证明你公司执行的废气排放标准;7.2023年12月15日你公司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你公司活性炭更换的频次和重量;8.你公司在上犹县行政审批局2023年5月29日备案的环境后影响评价报告,证明按照后评价规定你公司生产项目中喷漆、晾干废气需要安装三级活性炭吸附装置;9.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生态环境调查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被调查询问人身份;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的合法性。
2024年1月11日,我局召开案审会(一次),会议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赣环规字〔2023〕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细化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拟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59000.00)。
2024年1月16日,我局工作人员在上犹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上环罚告字〔2024〕1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告知了你公司五个工作日内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4年1月19日,你公司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请求对拟处罚事项进行复查并举行听证。2024年1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赣上环听通〔2024〕1号),告知你公司听证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2024年2月2日,我局召开公开听证会,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辩论和质证,并形成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经复核,认为你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从轻处罚情节。
2023年3月13日,我局召开案审会(二次),会议决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在事先告知的基础上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财政厅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