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罚〔2024〕2号
上犹县金强石板材厂:
投资人:黎金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5R4J735 ,地址: 上犹县紫阳乡店背村。
我局于 2024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产废水沉淀池旁的雨水涵管存在缺口,沉淀池污水从缺口溢流至外环境,污水排放方式和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可能造成地表水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2024年5月7日对你公司投资人黎金传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企业及办理的相关环评手续,且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作业,废水循环池存在缺口导致废水溢流的事实;
二、2024年5月8日对你公司投资人黎金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均要求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及你本人对5月7日现场检查时企业存在废水沉淀池溢流的事实的承认;
三、2024年5月7日对上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生产废水从涵管缺口溢流至外环境的事实;
四、2024年5月7日调阅的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封面及P27)、竣工验收意见(上环验字〔2012〕1号)、环评批复(上环审字〔2012〕3号)、排污许可证副本,证明你公司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均要求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五、2024年5月7日,你公司黎金传本人提供的《黎金传身份证复印件》及上犹县金强石板材厂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接受调查检查的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六、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2024年6月18日,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细化规定:简化管理企业,处罚幅度为2≤A<10”,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上环罚告〔2024〕2号),拟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并告知你公司五个工作日内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4年6月25日,陈述申辩(听证)期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2024年6月18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五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公开登报致歉从轻处罚。6月19日,你公司提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并于2024年6月28日在《江南都市报》第10023期进行公开登报道歉。
你公司在全省主流媒体登报致歉,承诺环境守法的行为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及《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文件中从轻处罚的要求。2024年9月29日,经案审会(二次)讨论决定,同意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