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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犹)文综罚字〔2025〕F-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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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犹)文综罚字〔2025F-000001

当事人:**

证件名称及编号:身份证号码362126**********29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

储存、散发非法出版物一案,经调查:

2025年1月1日,当事人在上犹县建设一路正和广场鹏泰百货散发《**信息篇》出版物,被群众举报至上犹县公安局东山派出所,根据上犹县公安局掌握线索,2025年1月9日08时44分,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陈**(执法证号:14070658***)、曾**(执法证号:14070658***)联合上犹县公安局民警黄*、伍**等进入上犹县东山镇**村罗**家中,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储存了《**信息篇》(图书)8册、《**快铁》(图书)88册、《**的君王》(图书)43册、《****之道》(图书)36册、《******信息”资料汇编》(图书)6册、《**的道》(反面标题为《***的盼望》)折页5300份、《***快乐》(反面标题为《**何价》)5300份(折页)、《****的家》(反面标题为《**何价》))900份(折页)、《**的家》(反面标题为《**和好》)折页2000份;以上图书共计181册、折页(六联双面)共计13500份。其中,当事人承认2025年1月1日在上犹县建设一路鹏泰百货散发的是《**信息篇》,其他图书和折页在之前上下班途中或去买菜途中或菜市场、公交车途中发过给他人。相关出版物均无ISBN条形码,《*****信息”资料汇编》无版权页面,《**快铁》在封底页,其余三种图书在第二页有书名、作者、出版者、国际书号、发行处等信息,但版权页信息不规范,发行处标注为:新加坡******会,出版者也均标注“新加坡******”字样,《**信息篇》标注的ISBN号为978-981-09-6377-4,《**快铁》标注的ISBN号为978-981-08-3680-1,《**的君王》标注的ISBN号为978-981-05-7602-8,《****之道》标注的ISBN号为978-981-05-7658-5,上述ISBN号均不符合编号规则;执法人员现场分别通过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小程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出版物信息查询功能查询上述ISBN码和书名,均显示“未查询到书籍”;上述图书、折页内容均有“******”等字样,且内容为**相关内容,除《**快铁》外,其余图书、折页均标志有“内部使用,请勿转售或免费赠阅”字样或“内部资料免费赠阅”字样,但封面并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应印刷标注的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

根据上述图书、折页特征和信息,上述出版物既不是国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也不是经省级人民政府**事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准办理了《准印证》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属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二)款规定的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复制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上文综(扣)字〔2025〕C-000001号),对上述出版物(图书)折页印刷品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和手机拍照取证,当事人罗**、村干部张**及参加联合执法检查的公安局民警黄*、伍**见证检查全过程,本次检查于2025年1月9日10点12分结束。

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执法证号:14070658***)、曾**(执法证号:14070658***)对罗**进行了调查询问,罗**承认相关图书和折页是之前位于上犹县东山镇********点被取缔时连同家具等物品放在其家中,后来上犹县东山镇*********点启用时,有人提议将这些图书和折页当废品处理,罗**主动提出不要卖掉,放在其家中用于偶尔散发,罗**承认2024年9月17日中秋节在上犹县发到家超市、2025年1月1日在上犹县鹏泰百货散发过相关图书和折页,平时买菜、逛街、坐公交车时,也会随机拿一些发给他人。

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陈**(执法证号:14070658**)、曾**(执法证号:14070658***)对罗**所在****点原负责人陈**进行了调查询问,陈**证实相关图书及折页是在国内印刷,浙江那边的**人员于2013年、2017年从浙江邮寄过来的,上犹县东山镇********点在是2014年被批准的,在2014年前该**点实际已在使用,2020年被取缔,取缔后,聚会点的物品(包括涉案图书及折页)搬到了东山镇**村罗**家中,2023年上犹县东山镇*********点启用后,**点的物品就从罗**家搬到了新**点,但涉案图书及折页留在了罗**家,其他**没有拿,新的**点也没有储存。

2025年1月14日,上犹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查封(扣押)的图书及折页进行抽样并委托赣州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2025年1月16日,赣州市新闻出版局出具了《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赣市新出鉴20251号),鉴定结果为“送鉴定的9本图书、连续性折页均为非法出版物”。

因当事人储存、散发非法出版物数额较大(图书181册、折页13500份),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规定,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于2025年1月21日将案件移送至上犹县公安局(《案件移送书》(上犹)文综移字〔2025〕F-000001号);2025年1月22日,上犹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公(国)不立字〔2025〕001号),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将案件退回我局处理。

取得的证据有:

1、《上犹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上公(国)行移字2025001号)壹份共拾页,其中附《上犹县移送证据清单》壹份共壹页、《上犹县公安局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上公(国)受案字2025001号)壹份共壹页、《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壹份共壹页、《询问笔录》壹份共叁页、《接受证据清单》壹份共壹页、《上犹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上公(国)调证字2025001号)壹份共壹页《调取证据清单》壹份共壹页、《上犹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上公(国)调证字〔2025〕003号)壹份共壹页附《调取证据清单》壹份共壹页、上犹县公安局调取的《罗**户籍信息材料》壹份共壹页;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犹)文综检(勘)字〔2025〕C-000001号)壹份共贰页;

3、《查封(扣押)决定书》((上犹)文综封(扣)字〔2025〕C-000001号)壹份共壹页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上犹)文综封(扣)物字〔2025〕C-000001号)壹份共壹页;

4、《现场证据》壹份共拾肆页;《视频证据》壹份共拾伍个;《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官网出版物信息查询截图证据》壹份共贰页;《国家版本数据中心小程序出版物信息查询截图证据》壹份共壹页;

5、2025年1月9日对罗**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叁页;

62025年1月10日对陈**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叁页;

7、《江西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赣市新出鉴20251号壹份共壹页;

8、上犹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公(国)不立字〔2025〕001号)。

上述证据证明了罗**主观故意将原上犹县东山镇********2020年被取缔时存放在其家中,本应于2023年上犹县东山镇**********点启用时搬离或销毁处理的相关图书及折页继续储存在其家中用于自行散发;证明了罗**2024年9月17日中秋节在上犹县发到家超市、2025年1月1日在上犹县鹏泰百货散发过相关图书和折页,平时会随机拿相关图书及折页在日常买菜、逛街、坐公交车时散发给他人。

综上所述,当事人储存、散发非法出版物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注:《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根据上犹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上公(国)不立字〔2025〕001号)和违法事实,当事人储存、散发非法出版物行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没有违法经营额,散发的图书、折页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出版物,13500份折页虽被鉴定为非法出版物,但该折页展开后约1张A3纸大小,内容远少于报纸,即使参照报纸数量也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认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同时,当事人对相关出版物来源作出了说明(经查证属实,时间跨度超过追溯期,无法另行立案),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款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免除当事人罚款行政处罚。

案件经集体讨论,2025年1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犹)文综罚告字〔2025〕F-00000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非法出版物(图书181册、折页13500份)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2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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