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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赣上)文综罚字〔2025〕F-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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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赣上)文综罚字〔2025〕F-1号

当事人:上犹县**玩家娱乐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60724MAE6Y8****

法定代表人:*

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建设一路正和广场0A0****号铺

2025年04月11日10时52分至2025年04月11日11时23分,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曾**(140706580**),蔡**(140706580**)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建设一路正和广场0A0****号铺的上犹县**玩家娱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场所内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当事人陈*表示《娱乐经营许可证》放在****二楼办公室,会马上进行改正。我局于2025年04月11日立案调查。2025年0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曾**(140706580**),蔡**(140706580**)对陈*进行了调查询问,陈*承认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后没有在三楼上犹县**玩家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悬挂,而是放在了二楼****办公室里面,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立即在三楼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内悬挂。

取得的证据有:

1、上犹县**玩家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25年04月11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共壹页),现场证据壹份(共肆页),《责令改正通知书》壹份(共壹页),证明上犹县**玩家娱乐有限公司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现场证据4》证明该场所及时进行了改正。

32025年04月14日对陈*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贰页),证明上犹县**玩家娱乐有限公司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综上所述,上犹县**玩家娱乐有限公司未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属于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及时进行了改正。依据上犹县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251项)第186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首次实施此类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责令整改后及时改正”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该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04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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