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建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8A681XQ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紫阳乡长岭村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我局于2025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31日凌晨5时,你公司养殖区养殖粪污排入环保区集水池,因养殖区向环保区输送的养殖废水超出了集水池容量,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从集水池外格栅机的回流口外溢,顺着外侧的雨水沟进入并污染紫阳乡长岭村小溪和灌溉渠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31日对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亮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养殖粪污泄漏至灌溉沟渠的事实。
2.2025年5月31日对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环保组长温为粮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发现粪污泄漏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减少粪污继续泄漏。
3.2025年5月31日,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黄亮身份证复印件》《温为粮身份证复印件》《付建福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接受调查检查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4.2025年5月31日对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黄亮做的《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采样照片》,证明采样的规范性。
5.《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证明采样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6.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5日,由赣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中心上犹技术服务站出具的检测报告(上环监字(2025)第W078号),证明你公司泄漏养殖粪污对紫阳乡长岭村灌溉沟渠水质造成污染。
7.2025年6月9日对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新任现场负责人孟昭军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及你公司提供的应急塘氧化塘监控视频,证明你公司养殖粪污泄漏持续时间为1小时50分钟,泄漏量大于88吨。
8.2025年6月9日,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孟昭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接受调查检查的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2025年6月12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上环罚告〔2025〕2号),拟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亦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细化规定:“涉及量(a)/吨,a≥50,处罚幅度8万元≤A≤10万元。”,且你公司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案件调查处理期间,再次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过2025年6月24日案审会(二次)充分讨论决定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对你公司进行从重处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伍仟元整(¥:95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财政厅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