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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赣上)文综罚字〔2025〕F-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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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赣上)文综罚字〔2025〕F-2号

当事人:上犹县****网咖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60724MA361D****

法定代表人:*

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文兴路中段****

2025年6月1日10时17分至2025年6月1日10时55分,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曾**14070658013)、罗**1407065801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上犹县****网咖店检查时,发现该场所14号机上网人员旁边坐着壹名未上网人员,经现场询问,上网人员姓名:田*,身份证号码:36072420070528****,已满18周岁;旁边未上网人员姓名:刁*,身份证号码:36072420080330****,未满18周岁;两人一同进入该网吧,登记的是田*的身份信息。经询问田*、刁*,均表示进入网吧时,网管未要求刁*出示身份证件,也未进行询问;刁*在网吧期间,网管也未巡查发现其是未成年人,未及时劝离。网管李**对刁*进入网吧时未对其进行询问、未核实身份信息,也未巡查发现其是未成年人等相关事实予以了承认。执法人员使用移动执法设备对现场检查过程拍照取证记录,并对现场负责人李**进行了普法宣传教育,现场负责人李**见证检查全过程。

上犹县****网咖店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五款“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2025年6月3日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2025年6月3日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前往上犹县****网咖店进行了补充调查,现场调取了6月1日上午田*、刁*进入网吧至被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间段监控视频。

取得的证据有:

1、上犹县****网咖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上犹县****网咖店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3、2025年6月1日现场检查证据壹份(共柒页),证明上犹县****网咖店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4、2025年6月1日对田*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贰页),证明刁*(未成年人)与田*(成年人)一同进入该场所时,网管李**未要求刁*出示身份证件,刁*在该场所内期间,网管李**也未对其进行询问,证明上犹县****网咖店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5、2025年6月1日对刁*(未满十八周岁,监护人崔**陪同)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贰页),证明刁*(未成年人)与田*(成年人)一同进入该场所时,网管李**未要求刁*出示身份证件,刁*在该场所内期间,网管李**也未对其进行询问,证明上犹县****网咖店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6、2025年6月3日补充调查证据壹份(共叁页),证明了执法人员在上犹县****网咖店调取了6月1日监控视频的过程,其中调取的监控视频壹份(共肆个视频),证明刁*(未成年人)与田*(成年人)一同进入该场所,田*在前台开机全过程中,网管李**未对同行人员刁*核验身份;证明刁*在网吧期间,网管李**未对其进行询问、未核实身份信息;证明上犹县****网咖店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7、2025年6月5日对上犹县****网咖店网管李**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贰页),证明刁*(未成年人)与田*(成年人)一同进入该场所时,网管李**未要求刁*出示身份证件,刁*在该场所内期间,网管李**也未对其进行询问,证明上犹县****网咖店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8、2025年6月5日对上犹县****负责人马*(法人代表马**委托)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肆页),证明该场所负责人知晓案发时情况,证明了网管李**为该场所工作人员身份,承认上犹县****网咖店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综上所述,上犹县****网咖店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五款“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上犹县****网咖店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款的规定,接纳的未成年人刁*未开机上网,无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恶劣影响,两年内无相关违法记录;2025年6月9日,本机关负责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将罚款区间分为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之间的20%以下、20%-60%及60%以上三个区间”裁量标准,按较轻区间裁量,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上犹支行或者通过赣服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06月2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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