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不罚〔2025〕 1 号
国家电投集团江西电力有限公司上犹江水电厂:
法定代表人:朱洪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54411235P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陡水镇陡水街
根据赣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执法大比武非现场执法工作安排,2025年5月27日,章贡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开展非现场检查并向我局移交你单位涉嫌未按国家有关制定2025年危废管理计划的违法线索。接到线索后,我局于2025年6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机油(危废代码900-214-08)和废含油抹布(危废代码900-041-49),但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5.2.2的规定制定2025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7日,章贡生态环境局向我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赣章环移〔2025〕3号),证明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制定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2.2025年6月10日对你单位电站副主任田万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会产生废机油(危废代码900-214-08)和含油抹布(危废代码900-041-49);
3.2025年6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田万春身份证复印件》《朱洪广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的人员身份合法性;
4.2025年6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证明你单位产生并在危废暂存间贮存了90.4公斤废机油和24.6公斤含油抹布(危废豁免);
5.2025年6月10日,江西省危险废物管理平台2.0截图,证明你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上报平台;
6.2025年6月1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赣上环责改〔2025〕4号),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限期制定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7.2025年6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江西省危险废物管理平台2.0截图,证明你单位已按我局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25年6月26日,根据案审会(一次)讨论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上环不罚告〔2025〕1号),拟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在收到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细化规定:“年危废产生量a<1吨,处罚幅度10万≤A<25万”,应当对你单位在上述裁量范围内进行处罚。鉴于你单位首次违法,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建设了危险废物暂存间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未产生环境污染后果,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第三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固体废物污染类--序号2的免罚条件。经2025年7月8日案审会(二次)集体讨论结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规范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