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建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MA38A681XQ
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紫阳乡长岭村
根据群众信访举报,我局于2025年5月9日-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生猪养殖区1、2、9栋猪舍除臭喷淋设施未开启,臭气未经处理直排;第1至17栋猪舍喷淋房喷头大部分堵塞致使除臭剂无法喷出,部分猪舍喷淋房房门锈蚀敞开,臭气未经喷淋或喷淋停留时间不足直排;污水处理站部分污水处理池未按环评要求加盖防止恶臭气体排放;5月份连续几日未在环保区喷洒植物除臭剂进行除臭。你公司在生猪养殖过程中会产生恶臭气体,但未落实环评和验收报告中减少恶臭气体产生的要求,造成养猪臭气扰民事件发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9日、10日对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亮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猪舍、污水处理站、堆粪棚未落实减少养殖臭气排放措施的事实。
2.2025年5月10日对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环保组长温为粮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堆粪棚未按要求落实喷洒植物除臭剂减少臭气排放措施的事实。
3.2025年5月10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黄亮身份证复印件》《温为粮身份证复印件》《付建福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的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4.2025年5月10日对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现场负责人黄亮做的《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采样照片》及采样人员的《采样上岗证》,证明采样的规范性及合法性。
5.2025年5月13日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H&S0225013052068),证明你公司生猪养殖过程会产生臭气、氨、硫化氢等恶臭污染物但未超标。
6.2025年5月10日-5月12日,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提供的《除臭设备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除臭系统日常运行记录本》,证明你公司养殖区猪舍有建立减少恶臭气体产生的台账记录。
7.2025年5月10日大余温氏畜牧有限公司上犹分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专家意见》,证明你公司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及手续中对你公司提出的减少臭气产生、扩散的要求。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及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2025年6月12日,本机关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上环罚告〔2025〕1号),拟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2025年6月24日,我局召开案审会(二次)进行集体讨论,会议一致认为你公司臭气扰民的问题引起较大社会反响(周边居民集体上访,仅生态环境部信访平台就收到93封相同类型信访件),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通用规定中第四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造成负面舆情的”的规定,应当在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对你公司进行从重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的细化规定:“未按要求规范采取措施的,处罚幅度1万元≤A<5万元。”,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江西省财政厅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