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罚〔2025〕5号
上犹红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L13431822K
地址/住址:赣州市上犹县油石乡清溪村385县道旁
我局于2025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排污许可证编号为91360724L13431822K001V,排污许可证规定你公司脱硫塔(DA001)外排废气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中表2标准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限值为30mg/m³,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为150mg/m³。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经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脱硫塔外排废气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颗粒物实测浓度均值为64.7mg/m3,折算浓度均值为292mg/m3,颗粒物超标8.73倍;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均值为267mg/m3,折算浓度均值为1160mg/m3。,二氧化硫超标6.73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9日对上犹红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海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采样取证登记单》证明该公司办理了环评、批复、竣工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且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在生产,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正在外排废气、执法人员委托了委托了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上犹红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进行了现场执法采样监测的事实。
2.2025年4月9日调阅的上犹红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P2及P4,证明该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办理了环评、批复、排污许可及竣工验收等手续,排污许可证规定企业脱硫塔废气排放口(DA001)执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修改单)的要求。
3.2025年4月11日赣州市华诺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华诺检字(2025)第0584号)显示企业4月9日外排废气存在超过许可浓度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4.2025年4月16日向上犹红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海出具的《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证明了执法人员已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检测结果的事实。
5.2025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王德海代表上犹红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王德海身份证复印件及现场见证采样监测的上犹红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曾荣贵的身份证份证复印件、曾荣贵身份证明等材料证明接受调查检查的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6.执法采样监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证明采样监测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细化规定:“污染物种类为一般工业废气的,超标3倍以上,70万元≤处罚幅度≤90万元”。
2025年8月5日,因你单位积极配合我局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工作并积极整改,结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7月22日案审会(一次)讨论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上环罚告〔2025〕3号),拟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并告知你公司五个工作日内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年8月5日,陈述申辩(听证)期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2025年8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指引》,告知你公司五个工作日内可以申请公开登报致歉从轻处罚。8月6日,你公司提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从轻处罚申请书》《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并于2025年8月7日在《信息日报》总第13524期进行公开登报道歉。
你公司在全省主流媒体登报致歉,承诺环境守法的行为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及《赣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文件中从轻处罚的要求,且你公司积极配合我局开展了生态损害赔偿修复工作,2025年8月13日,经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二次)讨论决定,同意对你公司从轻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章贡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