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行罚〔2025〕 6号
当事人姓名:邹小妹 身份证号码:3621021978****0045
住址:赣州市章贡区江湾一号9栋2802室
2025年7月1日下午,我局接到上犹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通知,反映上犹工业园南区雨水口有大量蓝色废水排出,怀疑有企业通过雨水管网偷排生产废水。经溯源排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租用赣州佰利包装技术有限公司厂房(位于上犹县工业园南区)进行纸板印刷生产(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印刷机清洗废水不经处理直接通过雨水管网偷排至外环境,对地表水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日,对你雇佣的印刷师傅朱理贞所做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在你的默许下朱理贞长期向雨水管网偷排印刷机清洗废水的事实。
2.2025年7月1日对朱理贞所做的《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采样照片》及采样人员提供的《采样证(上岗证)》,证明我局依法对相关点位进行采样的事实。
3.2025年7月2日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在你的默许下朱理贞常年向雨水管网里偷排印刷机清洗废水的事实及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2025年7月5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5044071001),证明你向雨水管网内偷排的清洗废水对外环境造成了损害。
5.2025年7月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证明我局已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2025年7月14日对邹小妹做的《生态环境现场记录》,证明邹小妹已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7月22日,根据案审会(一次)讨论决定,我局对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上环罚告〔2025〕3号),拟对你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5年7月28日,你提交《申辩状》,提出四点申辩意见:1.你本人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案件调查,配合园区管委会对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置,主动消除污染后果并愿意支付相关费用,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你本人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节。3.你本人经营的纸板印刷厂规模小且处于亏损状态,承受能力有限。4.你家庭困难,需抚养两名子女。
对于上述四点申辩意见,我局进行了认真复核。申辩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委会立刻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消除污染后果,非你本人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申辩意见2予以采纳。申辩意见3、4不予采纳,理由:你本人企业经营状况及家庭经济条件非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细化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二类污染物,且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处罚幅度20万≤A<30万。”,综合考量你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2025年8月12日,我局召开案审会(二次)讨论,决定对你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基础上减轻处罚,具体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