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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水利 罚决〔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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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福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紫阳乡高基坪

根据本机关接到的线索举报 本机关于2025 5 19 日对你(单位)未经许可擅自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当事人廖福生 2025年3月底开始,在未取得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一台“神工”牌铲车在上犹县紫阳乡高基坪村下井组河道内采砂。2025年5月19日上午,上犹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举报后,立即赴现场处置,发现当事人廖福生非法开采的砂子堆放在下井组河道旁,现场停放其使用的采砂机具(“神工”牌铲车)1台,具体坐标为114.505622,26.106552。经现场勘察发现:1.河道情况。高基坪村下井组河道(采砂点所在的河段),四周有树木围挡,两岸是平缓的原始土堤。2.采砂现场的河道内砌有挡墙,河床及河岸有铲车行驶过的痕迹。3.现场有“神工”牌铲车1台停放在采砂点附近;4.现场有三堆河砂堆在河岸边。上犹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测绘公司对现场河砂进行了测量,测量结果为117.54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1.当事人廖福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3.廖福生询问笔录1份;4.采砂方量计算测绘报告1份;5.第三方河砂价格评估报告1份 等证据证明你(单位)已经确认,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赣水规范文〔2024〕3号)中附件2《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部分第2项“违反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万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和缴款短信之日起15日内凭短信中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上犹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上犹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犹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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