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乘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社溪镇乌溪村。
根据 本机关接到的线索举报 ,本机关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对你(单位) 未经许可擅自采砂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当事人赵乘福 于 2025年8月22日18时许,在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一台“KATO”牌HD512Ⅲ型挖掘机在上犹县社溪镇严湖村坝尾河道内采砂。8月22日晚,上犹县水利局接举报后赴现场处置,于23时许,当场查获涉嫌非法采砂当事人赵乘福及其使用的采砂机具(“KATO”牌HD512Ⅲ型挖掘机)1台,该机具现已被执法人员现场扣押。采砂点位于上犹县社溪镇严湖村坝尾河道内,具体坐标为26.0350°N,114.5451°E。经现场勘察发现:1.赵乘福非法采砂点位于上犹县社溪镇严湖村坝尾河道内,具体位置为具体坐标为26.0350°N,114.5451°E。2.现场河床及河岸有挖机行驶过的痕迹。3.现场有挖机1台已停止作业准备驶离。4.现场无堆砂,有货车转运的痕迹。5.现场河道情况,坝尾河段(采砂点所在河段)水流方向为自西北向东南方向,河面有水泥小路,路下铺有三根涵管通水,两岸是原始土坡、树林。6.堆砂点位于严湖村坳背路边料场,具体位置坐标为26.0018°N,114.5603°E。经调查,当事人赵乘福非法采砂60立方米。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赵乘福身、挖机司机殷崇辉、货车司机方宣芹、货车司机方绍圳、料场老板赖纪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5张;3.赵乘福非法采砂案测绘报告1份;4.赵乘福、殷崇辉、方宣芹、方绍圳、赖纪扬询问笔录各1份;5.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河砂售价评估报告1份 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已经确认,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和<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赣水规范文〔2024〕3号)中附件2《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部分第2项“违反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贰拾元;
2.罚款壹万元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和缴款短信之日起15日内凭短信中的缴款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上犹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上犹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上犹县水利局
2025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