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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上环不罚〔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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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不罚20253

当事人名称:江西南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871023752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工业园南区                      

根据省厅排污许可交叉检查反馈问题,我局于20259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勘察),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具体为:1.你公司2024年第2季度雨水自行监测未监测pH(报告编号:H&S0224013061035);2.你公司排污许可证于2024年10月17日变更,每季度开展的雨水自行监测因子中增加了总铅和总铊,但你公司2024年第4季度雨水自行监测未监测总铅,只监测了pH和总铊,且监测的pH值只采集了一个样品监测,未安排污许可证要求至少采集三个瞬时样监测(报告编号:H&S0224013111013、H&S0224013122027);3.你公司2024年第2季度自行监测报告(H&S0224013061035)雨水送样检测,采样人员曹华彬没有采样证,采样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12日对江西南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曹华彬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公司未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的问题属实的事实。

2.2025年912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曹华彬身份证复印件》《杨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的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3.2025年912江西南鹰电源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专家意见》《排污许可证》,证明江西南鹰电源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环保手续2024年10月17日变更了排污许可证后要求雨水排放口对pH、总铅、总铊每季度开展自行监测,排污许可证中要求。

4.你公司2024年度第2季度雨水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4013061035),2024年第4季度雨水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4013111013、H&S0224013122027),证明你公司在开展雨水自行监测过程中存在缺少监测因子,采样不符合技术规范,未按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2025年10月13日,本机关对你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上环不罚告〔2025〕3号),拟对你公司不予处罚。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中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1.已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但不符合规定;2.经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不予处罚。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第五部分--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其他污染类--序号2的免罚条件。经过2025年1114日案审会(二次)充分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雨水自行监测应由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人员现场采样开展监测,严禁自行采样送样检

单位地址:上犹县东山镇文峰南路          邮政编码:341200

人:               联系电话:0797-8543490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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