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环不罚〔2025〕 2 号
上犹县国瑞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爱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76894194K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油石乡新田村新立组
根据2025年江西省排污许可证交叉执法检查实战比武交办的问题,2025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犹县国瑞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需要填报排污许可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2024年年度及2025年第一、二季度你公司进行了烧砖生产,有废气污染物排放,但你公司在全国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填报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0,与事实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爱国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2024年及2025年第一、二季度进行了制砖生产,但在全国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填报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0。
2.2025年9月4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爱国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委托了第三方机构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但第三方机构在全国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填报的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为0。
3.2025年9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庄爱国身份证复印件》《上犹县国瑞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的人员身份合法性。
4.2025年9月3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上环审字〔2013〕27号)、《验收批复》(上环验字〔2017〕15号)、《排污许可正本》(许可证号:91360724076894194K001U)等文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且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需要填报排污许可年度和季度执行报告。
5.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1月至2025年8月的用电发票及生产产品产量数据,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及2025年第一、二季度进行了烧砖生产。
6.2025年9月4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4月、11月及2025年4月废气自行监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NHJC-A-2024-527、NHJC-A-2024-2822、NHJC-A-2025-1018),证明你公司2024年及2025年第二季度进行了烧砖生产且有废气污染物产生。
7.你公司2024年3月1日和2025年1月19日提交的《停产报告》,证明你公司在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3月15日停产,除上述时段外正常生产。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9.2025年9月19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庄爱国所做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记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已按我局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2025年10月13日,根据案审会(一次)讨论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上环不罚告〔2025〕2号),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细化规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处罚幅度每次1万≤A≤2万”,应当对你公司在上述裁量范围内进行处罚。鉴于你公司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未产生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行为在责改期限内进行了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2025年11月14日案审会(二次)集体讨论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加强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学习,如实、及时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及时、准确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