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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上环行罚〔2025〕 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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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罚〔20257

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雅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756757740K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营前镇蕉里村                                              

根据2025年江西省排污许可证交叉执法检查实战比武交办的问题,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属于赣州市2025年水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总排口安装了氨氮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国发平台联网。202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8日期间,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分析仪多次报光电异常故障并上传恒值数据至国发平台,出现故障后你公司未及时进行维护,未在国发平台进行标记,也未开展手工监测上传实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5日对你公司安环部副部长侯绍杨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分析仪2025年8月15日至8月18日故障,数据多次出现“*****”,无具体监测数据,且在出现“*****”的时段氨氮分析仪报“光电异常”故障,相应上传至国发平台的是恒值数据;2025年8月16日6时至2025年8月18日9时30分数据缺失,上传恒值数据0.324mg/L至国发平台。

2.2025年9月26日对你公司安环部副部长侯绍杨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分析仪2025年8月15日至8月18日故障废水总排口氨氮分析仪故障,未及时通知运维人员维修、未开展手工监测,导致上传至国发平台的数据失真

3.2025年9月24日、26日你公司提供的《陈雅博身份证复印件》《江西省营前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侯绍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4.2025年9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赣环环字〔2014〕156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正本》(许可证号:91360724756757740K)等文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且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

5.2025年9月26日,你公司提供《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检修记录表》《巡检维护记录表》《人员出入自动监控站房登记表》,证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分析仪2025年8月15日至8月18日故障期间,运维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维护设备,导致上传至国发平台的数据失真

6.2025年9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废水总排口2025年8月15日至8月18日国发平台数据,证明你公司在上述时段正常排水(有流量),但多次出现恒值数据。

7.《2025年赣州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及你公司2025年9月26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第24页,证明你公司是水重点排污单位,且排污许可证要求废水总排口安装氨氮在线监测设备。

8.你公司2025年8月15日至8月18日国发平台标记及手工监测数据录入截图,证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氨氮分析仪出现故障,上传数据失真,且未在国发平台标记、未开展手工监测并上传数据。

9.2025年10月9日,对你公司安环部副部长侯绍杨所做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记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你公司已按我局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2025年10月13日,根据案审会(一次)讨论决定,我局对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上环罚告〔2025〕5号),拟对你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2025年10月16日,你公司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4点申辩意见:1.主观无故意,属于首次轻微违法。2.积极整改,未造成生态损害。3.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4.符合减免处罚的法定/政策依据

对于上述4点申辩意见,我局进行了认真复核。申辩意见1不予采纳,理由: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微信截图8月17日有通话记录,是什么内容不清楚,但说明8月15日没有第一时间通知运维人员没有第一时间通知运维人员,说明存在过错。申辩意见2予以采纳申辩意见3不予采纳,理由:当事人确有配合调查的情形,但是没有立功表现,不符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 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申辩意见4不予采纳,理由: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3》未包含“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内容,故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未规范维护设备,处罚幅度2≤A<8”的细化规定。2025年11月14日,我局召开案审会(二次)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维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的处罚金额,即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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