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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赣上)文综罚字〔2025〕F-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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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赣上)文综罚字〔2025〕F-3

当事人:上犹县**玩家娱乐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60724MAE6Y8****

法定代表人:*

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建设一路****

公司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一案,经调查:

2025年11月17日,我局接举报线索反映上犹县*****游乐园设置的“大魔术师”设备具有退币功能,涉嫌存在宣扬赌博内容;经进一步核实,被举报商家上犹县*****游乐园为你公司开设经营。

2025年11月19日15时40分,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陈**(执法证号:14070658004)、蔡**(执法证号:14070658007)进入上犹县东山镇建设一路*****号铺上犹县****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后,依法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在营业中。检查发现该营业场所内摆放有6台“大魔术师”推币机,经顾客现场演示,该设备通过投币或刷卡进行游戏,推币杆推下来的币通过出币(退币)口出到设备外部,或通过读卡器存入会员卡(存币卡)中供顾客继续使用。执法人员用执法手机扫描机身的游戏游艺电子标识,信息显示设备类别为游艺娱乐设备,设备名称为大魔术师,批准文号为粤游艺审[2022]21号,外观与审批信息不一致(1.该6台设备装有出币(退币)口,“油菜花”读卡器,与审批信息中的图片不一致;2.该设备使用功能与审批信息中“只退彩票不退币,掉落的游戏代币只在机器内部循环,不会掉落在机器外部”的描述不一致)。经询问多个顾客,该场所游戏币不能兑换现金,只能继续用来玩游戏。该场所负责人安排技术人员对加装的出币(退币)口及退币通道、读卡器等部件进行了拆除,执法人员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清单对相关物品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和手机拍照取证,法人代表陈*、技术人员李**见证检查全过程,本次检查于2025年11月19日17时07分结束。

2025年11月24日10时21分,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陈**(执法证号:14070658004)、蔡**(执法证号:14070658007)进入上犹县东山镇建设一路****铺上犹县****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后,依法再次对该场所开展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核实举报人2025年11月16日、17日分别玩过“咖宝车神篮球、夺宝神冰、咖宝车神保龄球2、锦鲤夹机3(粉蓝、黄)、星球探险家S、极速狂飙2(豪华版)、终极格斗联盟、大魔术师、遇见财神2代、潮饮达人”等共10款设备,经扫描相关设备的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审批信息显示相关设备均为游艺娱乐设备(非“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电子游戏设备(机)”);2.执法人员通过比对发现,现场摆放经营的“终极格斗联盟”设备外观3处与审批信息中的图片不一致,其他信息一致;3.该场所内摆放用于彩票兑奖的奖品价值最高的为200元。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全程执法记录仪录像和拍照取证,当事人陈*见证检查全过程,本次检查于2025年11月24日16时09分结束。

上述两次检查基本查清:该场所设置的6台“大魔术师”改变了外观、玩法、功能,4台“终极格斗联盟”设备外观3处与审批信息不符,相关设备发生实质性变更未依照《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重新向审核机关提出内容审核用于经营属于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利用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2025年11月27日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2025年11月27日,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进行了调查询问;2025年11月28日,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上犹县****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了调查询问。

取得的证据有:

1.举报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及相关图片、截图等附件壹份(共贰拾页),证明举报人在该场所消费并发现该场所涉嫌相关违法行为的事实;

2.上犹县****娱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照片各壹份(共贰页),证明该场所主体资格;

3.2025年11月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该场所改装6台“大魔术师”设备未经内容审核用于经营的事实;

4.2025年11月24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共壹页),证明该场所另有4台“终极格斗联盟”设备外观3处与审批信息不一致的事实;证明当事人主动拆除加装部件,配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事实。

5.2025年11月19日、2025年11月24日两次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视频、扫描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显示信息截图等证据材料壹份(共贰拾壹页);证明该场所6台“大魔术师”设备经过改装、4台“终极格斗联盟”设备外观3处与审批信息不符,证明相关设备为游艺娱乐设备。

6.《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赣赣上)文综保字〔2025〕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赣赣上)文综保告字〔2025〕1-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编号:(赣赣上)文综保告物字〔2025〕1-1号)各壹份(共肆页),证明对涉案物品的处理程序。

7.举报人2025年11月27日接受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伍页),证明其在该场所活动轨迹、所玩设备、消费金额、退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等。

8.上犹县****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25年11月28日接受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陆页),证明上犹县*****游乐园为其公司开设经营场所、收款账号;证明举报人消费金额属实;证明举报人所玩设备类型;证明其改装设备未重新审核等。

9.上犹县****娱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提供的退还消费款项的截图壹份(共壹页),证明当事人主动退赔的事实;

10.执法人员与举报人微信聊天截图壹份(共壹页),证明举报人同意商家退款后对其会员卡中的彩票、存币进行清零;证明举报人收到商家退款的事实。

综上所述,上犹县****娱乐有限公司在经营场所设置的游艺娱乐设备(非电子游戏设备(机)或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改变了外观、玩法、功能)未依照《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重新向审核机关提出内容审核用于经营,属于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利用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内容审核、擅自实质性变更内容的游戏游艺设备从事经营活动”,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2025122日,本机关就你公司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一案召开集体讨论会,鉴于涉案设备共计10台,具有一定数量;当事人已主动全额退赔,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主动拆除加装部件并及时对场所内所有设备进行了检查、整改,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等情节,一致同意参照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该违法行为的截量情形、裁量标准(较轻: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一般: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罚款;较重:责令改正,并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一般”情节裁量。2025年12月4日,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赣上)文综罚告字〔2025〕F-3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柒仟(7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上犹支行或者通过赣服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2月1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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