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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上环行罚〔20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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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上2025〕8号

江西南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871023752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工业园南区                                                 

根据2025年江西省排污许可证交叉执法检查实战比武交办的问题,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南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现场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4年5月21日DA008废气排放口自行监测铅及其化合物监测数据为0.732mg/m³,超过了你公司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0.5mg/m³),你公司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后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且将数据上传至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和共享平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2日对你公司安环部主管曹华彬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21日DA008废气排放口自行监测铅及其化合物监测数据超标,且未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2.2025年9月23日、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法人代表杨磊身份证复印件》《江西南鹰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曹华彬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接受调查检查人员身份的合法性。

3.2025年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5月、6月包装/组装烟尘处理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表》《2024年5月、6月环保设备运行记录表》《滤筒采购记录》及滤筒更换视频,证明你公司2024年6月发现了DA008排放口废气治理设施滤筒损坏,并及时更换了滤筒。

4.2025年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截图,证明你公司将2024年5月21日DA008废气排放口铅及其化合物超标数据0.732mg/m³上传至了系统。

5.2025年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第5页、第30页、第31页、第32页,证明你公司DA008排放口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标准和自行监测要求。

6.2025年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2024年5月份自行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报告编号:H&S0224013052040)、2024年6月份自行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报告编号:H&S0224013062082),证明你公司2024年5月21日DA008废气排放口铅及其化合物超标,更换滤筒检修后并于2024年6月20日复测污染物浓度达标。

7.2025年11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环评批复》(赣环环字〔2014〕20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正本》(许可证号:913607240871023752001V)等文件,证明你公司环保手续齐全。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9.2025年11月13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安环部主管曹华彬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采样取证登记单》、2025年12月3日江西安康环境科学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5013112197),证明你公司已按我局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说明原因。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计入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的规定。

2025年12月4日,根据案审会(一次)讨论结果,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赣上环罚告〔2025〕6号),拟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的权利。

2025年12月4日你公司提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书》,就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申请公开道歉从轻处罚。同日,我局复函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申请,并要求该公司3个工作日内在主流媒体公开道歉。2025年12月8日,你公司在《江南都市报》第10512期登报致歉,并做出环境守法承诺。

2025年12月11日,陈述申辩和听证期满,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请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以及《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2023年)》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细化规定:发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不报告的,处罚幅度10万元≤A≤20万元”,结合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一部分第六条:“违法行为人在指定媒体或平台公开道歉、作出环保守法承诺后,生态环境部门可以按原定罚款的50%从轻处罚,但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 30万元”的规定,经案审会(二次)充分讨论,我局对你公司在原定罚款金额壹拾陆万元的基础上按50%从轻处罚,即: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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