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赣上)文综罚字〔2025〕F-4号
当事人:赖**
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号码:360724************
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你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一案,经调查:
2025年12月4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向我局移送《检察意见书》(上检刑意〔2025〕40号)、《不起诉决定书》(上检刑不诉〔2025〕42号)及相关案件材料载明:被不起诉人赖**自2022年以来至2023年10月份其通过QQ(QQ号:*********,昵称:*****)联系,从上家(异地公安部门已另案处理)购买45次***破解版网络锁、模块伴侣(含提供远程服务3次),购买金额为60165元(其中12100元系购买自用);随后通过微信聊天(微信号:********,昵称:**)将网络锁、模块伴侣二次销售给下家客户使用,期间其二次销售的金额每隔不久就提取到该微信捆绑的农商银行卡(开户人:***,开户账号:********)。经赖**指认银行交易明细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其销售网络锁(模块伴侣)涉案金额92950元,非法获利44885元左右。
2024年9月2日,赖**主动向上犹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但是,上犹县公安局于2025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作出《情况说明》,已将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返还。因此,本案行政处罚时依法不得进行抵扣。
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规定。2025年12月12日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2025年12月17日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赖**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和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取得的证据有:
1.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江西省公安厅森林公安局《关于********的请示》及附件1份(共15页),证明*****违法线索来源。
2.2024年08月23日上犹县公安局对赖**询问笔录、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含赖**购买破解版网络锁(模块伴侣)交易记录5张);2024年08月26日上犹县公安局对赖**询问笔录;2024年08月27日上犹县公安局对赖**讯问笔录;2025年01月09日上犹县公安局对詹*询问笔录、接受证据清单(含詹**与赖**微信交易记录截图4张);2025年07月02日上犹县公安局对赖**讯问笔录;2025年08月05日上犹县公安局对赖**讯问笔录、赖**通过“**”微信提现销售网络锁(模块伴侣)款项到农商银行的26笔流水记录确认单;2025年08月06日上犹县公安局对施**询问笔录;2025年08月15日上犹县公安局对张**讯问笔录、张**签字确认赖**向其支付购买网络锁转账记录5张;2025年09月16日上犹县公安局对赖**讯问笔录;2025年11月04日上犹县公安局对赖**讯问笔录;上述证据各1份(共58页),证明赖**从上家购买网络锁(模块伴侣)并二次销售网络锁(模块伴侣)的违法事实以及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的具体数额。
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上检刑不诉〔2025〕42号)1份(共2页),证明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赖**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违法事实以及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
4.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上检刑意〔2025〕40号),附《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案件防范“小过重罚”提示函》1份(共4页),证明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将赖**案件移交我局并建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的规定作行政处罚。
5.2025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1页);证明赖**确认了上犹县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1月26日向其宣读《不起诉决定书》(上检刑不诉〔2025〕42号)宣布了相对不起诉,并知晓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已将其违法案件移交我局;证明赖**对上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材料中载明的违法事实等情况进行了核对、确认;证明赖**从上家购买网络锁(模块伴侣)并二次销售网络锁(模块伴侣)的违法事实。
6.赖**2025年12月17日接受调查询问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明赖**相关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无法提供著作权人授权书等授权证明;证明赖**销售的网络锁(模块伴侣)的主要功能是避开或者破坏*******软件的技术保护措施从而实现无需续费即可继续使用的事实;证明赖**知晓其违法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证明赖**从上家购买网络锁(模块伴侣)并二次销售网络锁(模块伴侣)的违法事实以及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额的具体数额;证明了赖**家庭存在特殊情况(******、******、******等)。
综上所述,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以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为目的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有关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规定,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2025年12月19日,本机关召开集体讨论会,鉴于上犹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等法定从宽情节,一致同意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对该违法行为的截量情形、裁量标准,按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区间内的“较轻”裁量,其中对罚款金额按违法经营额1.2倍裁量。2025年12月22日,本机关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赣赣上)文综罚告字〔2025〕F-4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现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肆万肆仟捌佰捌拾伍元整(44885元);3.并处壹拾壹万壹仟伍佰肆拾元整(111540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上犹支行或者通过赣服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犹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12月3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