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 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4倍。
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 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 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
4.因情况特殊导致困难情形特别严重,需要增加救助金额的,由县民政部门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