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民政所、管委会事务办、对本辖区内提出了临时救助申请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受理,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救助对象先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可以是救助对象本人填写,也可由家人或指定他人代写,必须要有落款签字;
2、填写《上犹县急难救助申报调查审核审批表》。对符合救助的,由民政所(事务办)提供《上犹县急难救助申报调查审核审批表》,工作人员必须督促指导申请救助对象如实并准确完整的填写好表格。
3、救助对象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具体包括: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资料;疾病证明书、出院结算单、遭受困难的相关照片等。
4、确定救助类型。民政所、事务办须通过认真询问、上户核实等方式了解对象急难事项、目前家庭经济情况,并根据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救助类型。
5、实施救助。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的,救助标准具体公式为:“当期城乡最低生活每月保障标准x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受困当事人数x相应受困月数”,相应受困月数一般不超过3个月,具体金额为3000元以下(含),急难型救助发放由乡(镇)实施;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救助标准具体公式为:“当期城乡最低生活每月保障标准x共同生活家庭成员x相应受困月数”,相应受困月数一般不超过3个月,具体金额为3000-10000元(含),支出型救助发放由县局实施;
对于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对象纳入特别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为10000-30000 元(含)。超出30000元的适用特别救助,超过30000元的报县政府分管民政领导召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报县政府备案。
报县级审批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原则上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按经济核对必须提交的资料进行授权提供,救助对象必须填写授权声明书,核对的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所有临时救助均通过“一卡通”发放,对象需提供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有效账号,存折或卡号复印件;若提供救助对象家庭成员的账号,必须注明与救助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