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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致全县涉危险废物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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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致全县涉危险废物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致全县涉危险废物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上犹县涉危险废物单位: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2023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全县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以下简称涉危险废物单位)应当按照新发布的标准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贮存危险废物。现对相关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

一、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要求设置识别标志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贮存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涉危险废物单位贮存设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完成“三同时”验收。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完成“三同时”验收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三、依规贮存危险废物

涉危险废物单位需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类别设置分区,不同贮存分区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措施可根据危险废物特性采用过道、隔板或隔墙等方式。在贮存库内或通过贮存分区方式贮存液态或可能产生渗滤液危险废物的,应设置液体泄漏堵截设施和收集设施。贮存易产生粉尘、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应设置气体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贮存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罚。

四、全面落实信息系统申报工作

涉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关单位,应当在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如实、准确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上传固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于每月5号之前完成上个月份的月度申报(小微企业除外);每年3月之前完成上年度的年度申报;每年12月30日之前完成下年度的管理计划填报,完成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填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完成备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内容需要调整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确需超过一年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通过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说明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五、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江西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进行处罚。

、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涉危险废物单位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固废法》第一百零三条进行处罚。

感谢全县涉危险废物单位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新标准、规范落实的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向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咨询,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将竭诚为全县涉危险废物单位服务,共同提升我县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3.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

                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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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附件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附件3: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