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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办理流程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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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临时救助对象的一般要求

持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特殊困境个人可以是国内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发生急难事件或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救助对象可分为三个类别: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重大生活困难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爆炸、雷击、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认定为支出型救助对象的,该家庭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地政府统计公报为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重大生活困难对象:一般指维持家庭成员的食物支出、衣物支出(含生活必需品、水、电等)、基本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 20 平方米,非危房)、医疗和教育等方面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存款与一个年度(上年)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之和的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申请救助的相关规定。困境时间不超过 6 个月。

六条不予认定: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以及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

5.有以下情形的,其个人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①.个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封建迷信、传销等非法活动造成困难的;

②.有赌博、嫖娼、吸毒、卖淫、参与非法组织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

③.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具体公式为:“当期城乡最低生活每月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实际受困当事人数×相应受困月数”,相应受困月数一般不超过3个月。

(二)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具体公式为:“当期城乡最低生活每月保障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应受困月数”,相应受困月数一般不超过3个月。

(三)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对于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对象纳入特别救助范围,救助标准为10000-30000元(含),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报县级民政部门局务会议或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临时救助的程序

急难型救助对象:由各乡镇(街道)认定后,可不经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公示等环节,在24小时内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情形紧急时,不受户籍、行业、身份、家庭限制,可在意外事件发生地的乡镇(街道)获得救助,其中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救助站申请救助。对于未主动发现的急难型救助,也可依申请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适用主动发现救助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治精准度。

支出型救助对象:乡镇(街道)自受理材料完整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书面(电话)函询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3000元以下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小额救助可不通过信息化核对)、实际生活情况、遭遇困难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并提出审核意见,村(社区)公示7日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乡镇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组织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束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发放程序,有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调查复核。

重大生活困难对象:参照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程序办理。重大生活困难对象救助标准较高,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对申请对象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出复核意见,把调查的详细情况、拟救助的金额、接收捐赠的渠道,向社会公示,之后根据调查、审核、公示的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研究确定特别救助金额,予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