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2〕3号)、《赣州市民政局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城乡困难群众提标提补工作的通知》(赣市民字〔2022〕13号)等文件精神,从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60元,达到每人每月82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0元,达到530元。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提高45元,达到400元。
(三)提高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1080元。
(四)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和分散供养人员标准提高110元,达到每人每月780元。
(五)提高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标准。将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供养标准提高85元,达到每人每月1080元。
(六)对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七)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工作。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180元,达到每人每月1380元;将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350元;将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
(八)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对重大疾病、重度残疾、自然灾害、教育费用和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九)继续提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具体为:城市的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月555元,农村的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月495元。
(十)提高残疾孤弃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标准。将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提高180元,达到每人每月1380元。
(十一)提高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将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提高20元、10元,均达到每人每月80元。
(十二)继续做好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