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犹)市监(食)罚决〔2024〕38号
当事人:上犹县**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24MA*******G
住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备田大道车站*****一楼店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身份证号码:36212519******6014
2024年8月16日,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犹县**餐饮店使用的煎炸扣肉过程用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9月24日,我局收到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上犹县**餐饮店使用的煎炸扣肉过程用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园》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4日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对上犹县**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2024年9月27日对当事人委托的受委托人黄**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27日,对当事人的堂妹黄**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提取了黄**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查实,2024年8月16日,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上犹县**餐饮店使用的煎炸扣肉过程用油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次煎炸扣肉过程用油酸价(KOH)项目实则值8.4mg/kg,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指标“≤5mg/kg”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煎炸扣肉过程用油系当事人用深粮金喜®一级大豆油(10升/瓶)于抽检前一个星期制作,煎炸了2盘扣肉用于招待自家亲戚后一直至于操作台上。抽样后,当事人因放置时间长、天气炎热就将剩余的油当餐厨垃圾处理了。当事人经营规模小,主要制作快餐,以散客为主,没有点菜单,也没有消费清单,无法查证该批次煎炸扣肉过程用油对外使用以及用于煎炸扣肉的时间、数量等信息,故无法查证涉案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我局管辖权限。
2、《检验报告》(编号:A2240088751140009C)一份,证明上犹县**餐饮店抽检的煎炸扣肉过程用油过氧化值超标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煎炸扣肉过程用油的事实。
4、《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煎炸扣肉过程用油煎炸的扣肉未对外销售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未有点菜单、未保留消费者消费清单的事实。
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送达了《检验报告》给当事人,并告知了该餐饮店享有的权利。
6、抽样现场照片,证明对上犹县**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抽样。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无处罚记录,系首次违法。
2024年10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犹市监(食)罚告〔2024〕3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请求,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使用酸价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从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了使用油脂酸败的食用油从事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述步骤缴纳罚没款:
1、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
2、凭“江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或手机接收到的“非税缴款码”短信可到中国银行、农商银行、江西银行、邮储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缴款,也可以通过手机赣服通、手机支付宝 、手机微信、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等方式缴款。
3、缴款后可到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也可自行登陆江西财政厅网站查询打印“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电子)”。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上犹县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