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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非法采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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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2325日对朱某某在营前下湾云水河蓄洪区无证采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朱某某于20211120223份,营前下湾云水河蓄洪区无证采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下达了有关执法文书,经调查核实,违法采挖河道砂石事实清楚。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    

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采砂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开采的砂石价值或者破坏的砂石资源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许可河道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务,没收采砂船舶(机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处行政罚款万元

罚款交纳截图如下: